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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

2022-05-16 19: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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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购买过“假货”?您是否听说过法律规定的“退一赔十”、“退一赔三”?今天,让我们分享一个小案例,看看是否能帮到您。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1年2月11日、3月14日,在杨某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某品牌红酒12瓶,单价628元,合计7536元。王某的朋友看到红酒后,告知王某,酒水标签、瓶帽、瓶身做工粗糙,疑似假冒伪劣产品。王某遂起诉杨某,要求杨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十。杨某称,红酒是经过国家海关正规渠道进口至国内,非假冒伪劣商品。双方争执不下,经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涉案红酒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但红酒质量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王某不再坚持退一赔十,但认为杨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法官说法

城阳法院民一庭法官赵丕杰

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按照此规定,适用“退一赔十”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那么生产该食品的生产者,或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经营者,可能就要面临消费者要求其承担“退一赔十”的境况。那么如何对“明知”进行界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规定了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明知”:“(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何认定“欺诈”呢?欺诈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直接可以认定经营者属于欺诈,常见情形有:(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性;(4)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6)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9)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11)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2)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13)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14)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适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5)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二种是需要在经营者不能自证清白的情形下,综合具体案情、证据,可以认定是欺诈。例如(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具体到本案,杨某销售的红酒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但是该红酒不是“某”红酒,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包装,如果杨某不能自证清白,则可以认定为欺诈,可以适用“退一赔三”。

处理结果

在法官释法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加上退货款共计25000元,原告将所购买的12瓶红酒退还。

温馨提示

近年来,我国从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都在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在消费中尤其是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安全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应当注意保留交易凭据、产品等证据,及时通过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维权。食品安全关系着群众的身心健康,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既要保障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也要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法官说法】“退一赔十”还是“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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