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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故意杀人未遂判刑两年,检察机关以量刑偏轻抗诉
南国早报南宁9月27日消息,南宁市邕宁区一青年因家庭间矛盾,在村子广场小卖部里,持刀准备割破同村一村民的喉咙,受害人躲避及时未造成重大伤亡后果。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青年有期徒刑二年,检察机关以法律适用错误、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日前,南宁市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邕宁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今年1月27日晚7时许,邕宁区新江镇某村青年黄某发,酒后听其哥哥说起他家与同村黄某家的矛盾,异常气愤,于是拿一把水果刀要去杀死黄某。他在村子广场发现黄某在小卖部打牌,便走到黄某后面,左手抱住黄某的头部,右手持刀割向其喉咙。因黄某受到侵犯时回头看,致使黄某发故意杀死黄某行为未得逞,仅伤到其右侧颈部。经鉴定,黄某颈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发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黄某发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没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发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邕宁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量刑明显不当,于是依法提起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抗诉的主要理由为,黄某发与受害人黄某的家庭存在矛盾由来已久,但案发当天两人并没任何冲突,黄某没有过错,案件发生纯粹是黄某发酒后萌生杀人念头引起;其次,黄某发公然行凶,对黄某割喉,要不是黄某临时警觉转头,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黄某发过年期间在村民聚集的公众场合行凶,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发的行为属情节较轻,适用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进行量刑,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明显不当,没有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南宁市中院进行的再审庭审中,黄某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检察机关的抗诉应被驳回。首先,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公诉人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样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次,黄某发属义愤杀人,此前他的父亲与黄某发生过冲突,被殴打过,使得黄某发一直怀恨在心,喝酒后再一次听见该事,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从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属司法实践中的“情节较轻”行为。
案件未当庭宣判。(本文原题为《邕宁一男子故意杀人未遂被判刑两年 检察机关以量刑偏轻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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