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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处置政府隐性债务要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
9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主要意见。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处置地方政府现有隐性债务,既要有序推进债务清理,又要依法合理区别对待,避免对地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和不必要的社会损失。
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财政部部长肖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分别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共有50人次发言。
分组审议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关注的话题。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尽管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法定限额内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地方政府在法定限额以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严重,对由此可能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必须高度重视。新修改的预算法赋予地方债合法地位,希望开前门堵后门,现在是前门开了,后门却没堵死,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违法违规举债和变相举债。
针对上述问题,有些出席人员建议,要坚决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采取措施摸清隐性债务底数,严控债务增量,落实“谁负债、谁偿债”的责任追究制度,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有效防控隐性债务风险。
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是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二是要改革干部考核制度,淡化GDP的考核,强化就业、收入、劳动生产率、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考核,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近两年来,有关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文件密集出台。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这些措施十分必要也很及时,现在的难处是,不刹此风,风险会加大,而急刹此风又会产生许多烂尾工程。当前,要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合理处置现有隐性债务。
针对上述情况,有的出席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解决地方隐性债务问题的有效办法,分类指导处理,既要有序推进债务清理,提高透明度,控制总体风险,又要依法合理区别对待,避免对地方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避免造成半拉子工程和不必要的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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