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淮安法院又有两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2022-05-12 17:1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导语

日前,江苏高院发布了2021年度江苏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本次发布的年度十大案例是从2021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近4万件各类行政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其中,由清江浦法院一审、淮安中院二审的“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两起案例入选。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孟某诉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部门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仅与部分共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孟某与第三人赵某于2001年3月结婚。2003年4月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为孟某和赵某,系共同共有。2016年3月2日,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因赵某主张涉案房屋涉及他人权益,离婚诉讼中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2018年6月7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孟某向征收部门某区住建局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其系产权人之一,离婚时未分割,请求妥善处理补偿问题。某区住建局向赵某核实,赵某称双方有婚前财产协议,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2018年12月5日,某区住建局、某区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由赵某交付拆除。孟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判决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涉案房屋登记在孟某和赵某名下,某区住建局在明知夫妻离婚但对房屋未分割的情况下,采信赵某提供的婚前财产协议,仅与赵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严重侵犯孟某的合法利益,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涉案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由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产权人是孟某和赵某,而赵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婚前财产,本案不具备判决赔偿的条件,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住建局对孟某的补偿安置作出处理。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时,应当查明房屋所有权人并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共有人的利益具有独立性,因此在补偿安置时与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存在明显区别。实践中,行政机关明知房屋系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但为了追求征收效率,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拆除,侵犯其他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裁判对于厘清补偿安置对象、规范补偿安置行为、完善征收补偿程序,以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减少补偿安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指导价值。

案例二

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拆除房屋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处警调查,发现拆除房屋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报警人,应视为已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宗某某向某公安派出所报警,称其厂房屋顶和机器设备被损毁,请求保护其财产权。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向宗某某了解情况、对拆除房屋的刘某等人进行调查,同时还调取了宗某某户的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某派出所查明,宗某某所称的损毁财物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遂作出《告知书》,告知宗某某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对房屋拆除等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宗某某以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告知书》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中,某派出所收到宗某某的报案后,当天即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材料。经查,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某派出所作出《告知书》,将相关情况告知宗某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宗某某的诉讼请求。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房屋征收搬迁、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其房屋被违法拆除而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此类纠纷近年来有上升趋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职权法定是所有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公安机关不宜对其合法性直接作出评判。公安机关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并将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当以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该类纠纷中具有及时处警、调查、告知等法定职责,也厘清了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的职责边界,对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原标题:《淮安法院又有两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