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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构罪浅析
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何为内幕交易?主要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行为。不仅如此,内幕交易还会导致证券价格与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因此,《证券法》也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由内幕交易行为引起的刑事犯罪,刑法如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就是指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的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细化几处重点,如何理解行为人“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意思?
上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以及全国性行业规范对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等规定。
上述“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点、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获取证券市场上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点、对交易时间的要求,要求行为人最初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相吻合;
第三点、可以证实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交易、亲友等关联关系;
第四点、他人的交易活动明显不符合平常的交易习惯、本身也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等;
第五点、行为人对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大幅盈亏的现象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上述“情节严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金额方面: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次数方面:行为人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人数方面:行为人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处理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做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也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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