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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为流浪汉、弃婴办理登记集体户口,依法享低保医保福利
9月21日,记者从湖南省民政厅获悉:全省将为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办理登记集体户口。这类群体在落实户口问题后将依法享有低保、新农合医保、特困救助等福利。
身份信息不明者和弃婴均可办理
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即经民政、公安审核,超过6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并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不含境外和港澳台受助人员)。弃婴(儿)则是指: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
这类群体在确定落户名址时,需经各地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共同协调沟通。依托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口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分类分流安排符合条件的受助流浪乞讨人员到指定机构落户安置。未成年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落户在儿童福利机构。
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均不得落户民办福利机构。
身份查清后可申请恢复原籍
救助管理机构为长期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时,按其受助登记之日算起,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内滞留满6个月,才可为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弃婴(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入院手续后,儿童福利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儿)生父母的公告。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30日,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其申报户口。
民政部门在收到户口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落户意见,并按照一人一函的原则函告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户口办理申报材料和办理落户意见函,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调查、核查结束后,将出具《确认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办理落户意见的函》,民政部门凭该函到指定派出所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落户,并办理身份证。
此外,若办理落户人员的身份已经明确,民政部门应立即告知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情况撤销其现户籍恢复原常住居民登记,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救助服务。
(原题为《湖南将为流浪汉、弃婴办理登记集体户口,依法享低保医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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