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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摆摊无需执照,查处不再没收工具

南国都市报
2017-09-2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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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金盘路附近的摊贩。

近日,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摆摊营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罚款处罚进行弱化,还明确了无照或无证的监管职责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9月20日,海南省工商局政策法规处赵卫对即将施行的《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顺应社会发展而生

据悉,国务院出台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赵卫介绍,《办法》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制定的。

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站、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工商等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同时对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赵卫表示,《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依法严格查处,但也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要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路边摊要到划定区域经营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两大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无需办理营业执照: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办法》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同时,《办法》放宽了对创新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法律控制,体现了政府对基层百姓“谋生性营业”的宽容。

赵卫介绍,其实我省此前已探索试行类似的改革措施。我省在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办理工商登记,实行备案管理:(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二)在集贸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三)对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路边摊是否都不需要办照呢?赵卫表示,路边摊如果属于《办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则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营业执照。路边摊不能随意占道经营,需要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经营,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不再没收工具,降低罚款数额

赵卫介绍,《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这就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解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这些新的监管方法,体现监管部门对执法的目的、手段、功能有了更清晰地认识,改革了此前问题突出的“罚款行政”、“暴力执法”、“简单执法”。

明确无证或无照的监管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这样就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同时还规定了进一步推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监管的相关措施,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赵卫说。

商贩、市民希望多设疏导点

当天,记者在海口市采访了多名商贩和市民,均表示不知道《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时间。得知在政府划定区域内的摊贩,可以不用办照,金盘夜市附近的一摊贩很是高兴,称《办法》关注到老百姓的利益,希望当地政府能够多设置一些夜市和疏导点,满足更多人的需求。甚至一些市民提出,能否在社区设置一些疏导点,让小商小贩进社区销售,方便居民。 

(原题为《海南划定区域摆摊无需执照 查处不再没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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