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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燕窝案开庭:河南消协被指未依法履职,各方称愿意调解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2-05-09 16: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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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燕窝事件经发酵后步入法庭,近八千万元惩罚性赔偿成庭审控辩焦点。5月9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就“辛巴燕窝事件”发起的消费公益民事诉讼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本次开庭控辩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本次诉讼是否影响正在进行中的退赔程序、永久封禁辛巴账号等是否合理、本案是否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等问题。

在网络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在法庭宣读了起诉书和答辩状,并对各自提交的证据表达了质证意见。在庭审尾声,各方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是否存在“不特定消费者群体”成焦点,河南消协被指未履职

本案中,河南消协将辛有志(辛巴)及其持股公司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糖水燕窝”实际销售者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生产者大洲新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河南消协在起诉书中表示,此事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称,本案消费者均为通过和翊公司主播“时大漂亮”快手直播链接跳转至天猫平台购买案涉商品的特定消费者,在案涉商品下架后,消费群体已经固定,而并非不特定,本案属于消费者众多但特定的情形,不符合公益诉讼的形式要件。

天猫方面的代理律师称,河南消协欲代表尚未完成退款的消费者起诉,至少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在受理批量消费者的退款投诉并搜集相应的联系、退款方式后才可提起公益诉讼,而本案中并未见河南消协提交此等证据材料。

“本案发生后,案涉各方均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必要措施。截至目前,辛巴已经退赔了消费者共计约4000余万元赔偿款,也就是说大部分消费者都已经获赔。同时,以融昱公司为关键词查询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有部分消费者提起过相应的消费诉讼,但都以撤诉告终,也侧面说明了消费者已经有其他渠道获得了权益的保护,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获取赔偿。”前述天猫方面的代理律师称,在此情况之下,河南消协仍根据2020年9月17日以来涉案商品的总销售额19928539元作为本案的争议金额,是对前期所有主体的赔付努力的否定。

辛巴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也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河南消协应当在对案涉事件已经履行相应公益性职责后,还不能使广大消费者得到应有救济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本案中,河南消协仅以一名职业打假人的举报为线索,不调查核实哪些受害消费者还未获得赔偿就提起诉讼,有违调查前置的原则。

这一代理律师还透露,他们曾多次与河南消协沟通,希望河南消协提供那些通过“时大漂亮”直播间链接购买“茗挚燕窝”产品的且未能获得先行退赔的消费者名单,特别是河南省的消费者名单,以便先行退赔。但截至开庭当天,河南消协都未能提供相关名单。

对于被告提出的河南消协在公益诉讼前是否已经履行相应的职责问题,合议庭表示庭审中会涉及这个问题,但不作为诉讼双方争议的重点。

河南消协诉请永久封禁账号,被告称无法律依据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河南消协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永久封停辛有志以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直播间账号。

多名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快手公司已因涉案商品一事对辛巴采取过暂停直播、封号60天等措施,追加“永久封停”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的个人账号一旦出现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即永久不能使用平台账号。故在已经对“时大漂亮”和辛巴进行过一段时间的封号处罚,且再无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情况下,再追加永久封号没有依据。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关于民事责任等十一种承担方式,永久封号并不属于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河南消协的此项请求也缺乏法律基础。因此希望法院驳回河南省消协相关诉讼请求。

河南消协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询问,为什么“时大漂亮”带货,辛有志(辛巴)在事后会出面回应问题?辛巴方对此回答称,广东和翊公司旗下有多个实名主播,并非每个主播每天都会开播,由辛巴出面向消费者解释相关问题并未有不妥。

辛巴方面代理律师认为,永久封停直播间账号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是平台经营者为维护平台秩序所可能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在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司法不应当干涉其经营自由。

澎湃新闻注意到,河南消协在起诉书中还提及,快手和天猫平台对商品未尽到审核义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快手和天猫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在燕窝事件发生后,对相关账号进行了封禁处理并下架相关商品。

三倍惩罚性赔偿引争议,各方称愿意调解

针对河南消协起诉书中关于“退一赔三”高达79714156元的请求,辛有志和广州和翊公司在答辩书中表示,河南消协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客观公正查明案件事实,驳回河南消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案的另一被告、“糖水燕窝”的实际销售者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此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缺席了本次庭审。

“受害消费者被品牌方广州融昱公司所抛弃,答辩人及答辩人控股的公司第一个站出来承诺先行赔付,并且以实际行动承担了‘退一赔三’先行赔付责任,反而成为了被告。”辛巴方的代理律师称。

辛巴方认为,本案是广州融昱公司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 的法律责任,广州和翊公司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应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对于“退一赔三”的先行赔付承诺,辛巴方认为这是一种对消费者负责的自愿行为,并非法律责任,且已实际退赔41511240元。“广州和翊公司在先行退赔后,依据《品牌推广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广州融昱公司追偿,属于合同纠纷,不能因为广州和翊公司自愿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就理所应当地认定广州和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辛巴方的代理律师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是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均属于消费者的私人利益,而非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广州和翊公司在答辩中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并未明确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更未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主张属于消费者的价款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也即未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可以主张私人利益。更何况已经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了先行赔付,因此河南消协主张近八千万元的退赔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在庭审尾声,各方表示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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