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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为民|依法带娃的时代全面开启,你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是否同步更新?

2022-05-08 11: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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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的时代全面开启啦!

辅导孩子作业

是不是总是暴跳如雷

一腔怒火无处宣泄

总想狠狠地教训孩子一顿

让他长长“记性”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让我们暴躁的心冷静下来

反思自己的教育方法是否合法

是否科学?

案情介绍

被害人小玉(女,殁年10岁)系于某和廖某的大女儿。于某因为教育等问题对小玉经常有暴力行为。2019年6月29日,于某在家中认为小玉没有完成当天的作业还撒谎顶撞自己,就用蓝色塑料跳绳折短对小玉进行抽打,前后持续五、六分钟直至小玉承认错误,造成小玉胸、背、四肢等身体部位大面积皮下出血。当晚,廖某回家后发现小玉昏倒在床且伤势严重,立刻送小玉前往医院抢救,小玉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在小玉就医期间主动拨打“110"投案。经鉴定,小玉死因符合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合并感染死亡。

法院裁判

被告人于某因教育问题故意用折短的跳绳抽打女儿小玉,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解读

01

什么情形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以上严重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2

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有什么区别?

故意伤害表现为一次或几次的暴力行为。虐待则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虐待的方式通常包括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

03

管教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于某故意伤害案就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错误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

04

司法机关还有哪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家庭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更是重要的“国事”。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文 | 彭芳芳

编辑 | 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青法为民|依法带娃的时代全面开启,你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是否同步更新?》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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