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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最高罚50万元,举报可获奖励

王雅楠 戴绍志/河北日报
2017-09-19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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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记者从日前召开的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自8月13日至9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通过深入研究探索传销的演变规律及打传工作特点,沧州市制定了《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和《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实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市打传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沧州市传销人员大多为外来人员,其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出租房屋,《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出租屋这一源头入手加以打击,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大力打压传销生存空间。《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是通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向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反映、检举、揭发传销活动的具体线索,使传销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沧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根据举报的内容、真实程度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主要头目及骨干分子的姓名、真实身份、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并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摧毁传销组织网络,抓捕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涉案人员众多,危害较重的大案要案。二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授课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等情况真实可靠,使执法机关直接摧毁传销组织,并立案调查。三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参与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直接上下线等情况真实可靠。一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级举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沧州市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原题为《沧州出台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和房屋租赁防止传销管理办法,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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