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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何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
如何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起点,包含申请的送达、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公开内容描述明确等,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往往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的关键。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具体了解如何实现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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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小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最好附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书面形式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方式可以为信件、电子邮件、当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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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有什么要求?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准确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准确检索、查询相关信息。
特征性描述必须是可以指向明确信息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能够指向特定的信息是判断申请人内容是否是政府信息的关键,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必须在理解上没有歧义,如果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的,需要猜测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内容,则应由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通过补正程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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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补正信息公开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补正告知中,应当向申请人明确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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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特别提示
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
● 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不属于信息公开调整范围。何为咨询类申请?在政府信息公开事件中,常常遇到申请人以提问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土地是否征为国有”“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作出某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以此种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质上并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是质疑某个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者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疑惑,此种咨询类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
●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 申请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负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对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加工的法定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通过以上介绍
相信你一定掌握了
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
下面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
再来了解一下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吧
案例:王某某诉镇政府信息公开案
(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6日,原告王某某向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填写了“牤牛河造林10150株毛白杨的地各在什么地方?现在的树成活率怎么样”。镇政府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王某某申请的事项系向镇政府提出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王某某所提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镇政府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答复,相关事宜建议咨询镇政府办公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某某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事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镇政府对王某某的回复,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无法让行政机关直接以既有信息回应,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或加工整理,可认定该申请构成咨询事项,而不是信息公开申请。例如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是否合法”等内容的,一般视为咨询事项。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行政机关无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地,此类起诉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范围。
文字丨李慧杰 李琳琳
责任编辑丨代迨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打开方式:如何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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