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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念郑成月 | 所有的道口,我们都要守住

2022-05-07 1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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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蓟门决策 蓟门决策

编者按

2022年5月6日凌晨,聂树斌案平反重要人物、中国政法大学校友郑成月病逝,享年62岁。郑成月曾是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2005年办案时发现聂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后与法律界人士合力推动聂案平反。“蓟门决策”曾在2016年12月7日举办“所有的道口,我们都要守住——致聂树斌案中的法律人”讲座,郑成月受邀讲述聂案背后故事。今日重温其演讲全文,以示悼念。

郑成月

大家晚上好!我先介绍一下自己,我在1995年7月中旬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我上学的年代正是文革的年代,那时学习的机会很少,导致我的学习基础不太好。工作以后通过成人考试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毕业以后回到公安局工作,遇到的第一个杀人案件就是王书金的案子。

我是1978年应征入伍到乌鲁木齐军区,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边防区特工。好多人问我,做特工与后来搞侦查有没有关系,或者有没有影响自己的性格?我说有。

(图片来源:百度百科“郑成月”人物词条)

当时我在新疆塔城军分区侦察队经历过自卫还击战,我们的任务就是打入北边,因为塔城是阿拉山口,当时苏联还没有解体,火车站就在阿拉山口,运兵打仗都需要火车,我们的任务就是炸油路、断交通,绝对不能让对方进入我们的国家。当时新疆特别冷,夜间能达到零下40度,白天也有零下三十多度,条件非常艰苦。在部队的这四年也练就了人的性格。我记得当时看马克思著作,从中得知马克思大学毕业以后还当过两年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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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2年回到家乡,被分配到人民银行做保卫干部,工作任务就是保卫金库。在人民银行一待就是10年。一次偶然机会我认识了法大当时的赵相林副校长,我问他法大好考不?他说只要考就行,这里有成人教育,还给我很多复习资料。我拿资料起来复习,1993年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真的把我惊坏了,没想到自己能够考上。

1993年9月份我就入读法大昌平校区,当时陈光中教授是校长。江平教授等人经常在学校办讲座,我总是积极参加,他们在我的脑子里种下了一个观点:作为法律人,要好好学习,弄懂法律,为人民服务。

因为我的文化基础不够好,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几乎是手把手教我。我也经常在昌平图书馆看书,看到熄灯,回到宿舍点着蜡烛继续看。所以,咱们学法律要好好学,要真正掌握法律。这是我们的武器,是对付犯罪分子、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武器!

我是侦办王书金案的副局长。今天我要说的问题是:聂树斌案为什么是冤案?王书金能否被认定为真凶?我觉得这个问题在认定上,还存在好多技术问题。毕竟这个案子已经过去20年了,从抓到王书金到现在也已经过去10年了。

我们搞侦查,除了应用法律,更重要的是运用刑侦技术。超出其一定的时间之后,有些东西就很难挽回来。我给聂树斌的母亲做工作的时候,说过这样一句话:“我真的感觉到这是冤案,但是关于王书金能不能认定为案件真凶,那是法院的事,我会努力给法院提供依据。”

今天我认为首先需要感谢的是中国的广大媒体。媒体的报道,使得这个案子有了今天的结果。另外,更重要的是,这里边有我们无名的英雄,那就是我们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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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法院请了我们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和吴宏耀教授。陈光中教授自己出费,请来法医宋忆光。宋忆光从1972年开始从事公安的法医工作,法医工龄达到40多年。

我们一起讨论的时候,陈光中教授说出了几个观点。陈光中教授说出自己的观点以后,我特别激动,我觉得老教授的确是一个非常正直的人。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下陈光中教授对于聂树斌案提出的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已经高度腐烂了的尸体,能不能提取精液。当时法医就很爽快的拿出了很多依据。聂树斌杀人的时间被定在了1994年8月5日,8月11日发现了死尸。当时尸体在玉米地里,正是天气炎热的时候。法医通过各种资料证明,1994年DNA技术免费进入公安,可以做DNA鉴定。即使高度腐烂的死尸也肯定能做。这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我在给省委领导做汇报的时候说的,只要拿出来这个DNA,聂树斌肯定不会被冤枉。

第二个问题,聂树斌有“窥视癖”。在石家庄公安调查抓捕聂树斌的过程中,有周围群众说到,聂树斌这个人有一个毛病,爱在女厕所看女人解手。这是一个病态心理,科学的名字叫“窥视癖”,是人的一种病态。有这种嗜好的人性欲不强,也就是说他不会去强奸,更不会强奸后去杀人。顶多就是到女厕所看看,看看女人脱衣服洗澡。这个是医学上解释的,不是我个人的解释,也不是陈光中教授的解释。但陈光中教授和宋法医、吴教授都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

第三个问题,半袖衬衣勒不死人。这样我想起我在1995年的时候办过的一个案子。

我们当地一个村子里,一个16岁小孩独自在家里看门的时候,突然来了7个男子,抢走了家里电脑、手机和钱。这个时候在屋里熟睡的小男孩醒了,开始喊叫。看到家里有人,几个犯罪嫌疑人商量之后决定把小孩杀死。当时屋里没有什么东西,床上只有一个床单。几个犯罪嫌疑人一个摁头,一个摁身子,其他4个人一边2个拽着床单勒,另一个人还拿刀子往下半部扎了几下,扎了8刀在这个小孩肚里。他们用床单勒了大概10分钟后逃跑。这个小孩捂着肚子,跑到街上求救。当时我直接去了现场,要求立即不顾一切抢救伤者。最终经过抢救小男孩脱离了生命危险。床单的长度比衬衣要长得多,压力面大,跟绳索不一样。因为压力面大,所以勒不死人。

第四个问题,受害人尸检的问题。王书金被抓以后交代:“我用手掐死她以后,害怕她还没有死,就往胸部猛剁数脚,我觉得她应该骨折了。”但是尸体报告上显示受害人并没有骨折。我们觉得不是受害人没有骨折,而是当时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按正规的尸检,即使尸体已经腐烂,也必须送到法医室里进行X光检查。我们都学过三角形的稳定性,肋骨是个弧形,有可能虽然肋骨断了,但它又崩了上来,所以肉眼无法判断是否骨折。

所以陈光中教授把这几个问题研究完了以后,就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输送了正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才使得聂树斌案有了今天这个结果。当我向聂家说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聂家人都特别惊讶。陈光中教授是个无名英雄,现在的报道上几乎没有提到他!

(图片来源:上游新闻)

我想我们作为法律人,一定要像陈光中老师一样精益求精,对每一个案子都要这样!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我曾经说过,我们穿上警服,我们进了法院,进了检察院,在我们手里掌握着千千万万个人的生命。从检察院到法院再到公安,哪一个前面没有带着“人民”二字?没有人民还要我们干什么?我们在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坚持原则!

对于聂树斌这个案子,为什么当时要把聂树斌执行死刑草草了事?当时办案只花了几个月,但现在赔偿至少要赔几百万!这个案子中冤枉的是人民,害的是人民,最后赔偿的钱还是用的人民的钱。受害的都是人民。

我记得我当时在昌平学习的时候,还有刑侦这门课。当时老师就告诉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紧紧围绕现场发现的蛛丝马迹。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上,要紧紧地依靠法律,依靠技术,千万不能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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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想给大家讲一下,聂树斌当时是怎么“交代”的。

这个案子发生在石家庄郊区,受害者尸体在1994年8月11日被发现。据当地群众反映,一个骑山地自行车的年轻人长期出没在这一带,这个年轻人,也就是聂树斌就被带到了公安机关。当时河北法治日报上报道:“在强大的政治攻势下,聂树斌交代了犯罪事实”。1994年9月23号聂树斌被抓,9月28号聂树斌就“招供”了。

聂树斌说:“我在石家庄市转了一圈,玩累了,骑着自行车来到电压件厂门口,看到里面出来一个妇女,有二十四五岁,不胖不瘦,骑着自行车到了玉米地。然后我就追着她到了玉米地,用自行车把她逼到了一个两米宽的土路上。这个女士问我想干什么。我说,我想玩玩。这女的说,你是不是想找死。我随手往她头上打了几拳,把她打晕了。然后我把她抱到玉米地。当时这个女的穿的是一个带蓝点的裙子,内穿一个红色的肚兜,洗的发白了,脚上穿着一双尼龙丝袜,一双红色高跟塑料凉鞋,骑着一个小自行车。脱掉裙子以后,发现她穿着一个女士小背心。”请注意,聂树斌“交代”的是:一双肉色尼龙丝袜,一双红色高跟塑料凉鞋。

聂树斌接着交代:“我把她强奸完以后,我用来的时候穿着的一件衬衣,缠在她脖子上,勒了四五下。”办案人员问:“你为什么勒她?”聂树斌说:“我怕她醒过来喊人。我把她内裤和裙子埋在路西边一个井台边上,埋在草里了。然后我骑上自行车回家了。这个时间是下午5点半。”以上,是聂树斌自己“交代”的。

聂树斌这个案子上,还有间接性的证人。有和受害人同厂的两个女工一个姓于,一个姓王。她们证明下午4点到5点,受害人下了班,洗了个澡,还跟她们说话,然后骑上自行车走了。从此以后,再没来上过班。

对于王书金对本案的交代,我认为有必要从王书金从河南被抓获时开始讲。这个王书金十年没回过家,不能看警车。一听到警车响,他马上站起来就跑。一见穿警服的,他就蹲在玉米地不出来。所以咱们公安干警中的情报人员就跟河南当地派出所反映了,于是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

那个时候是1995年1月17日,王书金一开始是百般抵赖,说自己叫王永军,是肥乡县平谷店人。那个时候已经有互联网了,连上网络马上就能查出来。公安干警查询之后发现,肥乡县根本就没有平谷店这个地方,更没有王永军这个人。然后他又说他是河北的,河北警方通过查询发现,河北广平县有平谷店,但是这逃犯的真实姓名没有办法查出。那天正好是我值班,电话就打到我的手机上。他那天说他叫王永军,我脑子一转,就打开了我们的“逃犯表”,广平县是一个不到30万人的小县,我这一看,有个叫王书金的逃犯。我就问当地的那个警官:“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叫王书金?这个人一米七零左右个头,皮肤较黑,头发不长?”这个时候王书金通过免提听到了我们的对话,就说:“你别问了,那就是我。”

我想这个逃犯抓住了,在他身上死了的三个人,就都能找到了。于是我马上带上刑侦队长,带上全部卷宗,带上手铐脚镣连夜出发赶往河南,大概天亮的时候我们到了当时抓住他的派出所,看到王书金在那坐着,带着手铐脚镣。我见了他第一句话就说:“书金,认识我吗?”因为我小的时候跟他在同一地方上的高中。他说不认识。我说:“听口音。”因为我就说家乡土话。他说:“应该是咱们家的人,我该回去了。”我说:“早该回去了,但是你得交代清楚了才能回去。”当时他只交代了一起案件,我当时就要求他全部交代。

派出所所长了解情况后,让我们先到招待所休息。随后他们向领导汇报情况,把王书金移交刑警队处理。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们直奔荥阳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待我们的是当时荥阳刑侦局张局长,现在是郑州市公安局局长。

我们要求和当地公安人员共同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书金。王书金当时就向我们交代了他在石家庄郊区的一块玉米地做的一起案件(即“聂树斌案”)。

王书金当时这样交代的:“那天中午,天气特别热。我从我打工的工厂南墙跳出来,想到菜地里摘西红柿吃。这时,受害人康女士从南边骑着弯梁自行车过来,但是自行车的颜色我记不清楚了。(注意,聂树斌交代的是受害人下午5点半从北边出现,但康女士的家是在案发现场南边的一个村子里)当受害人走到我打工的工厂附近时,我猛地上去,掐住她的脖子把她从自行车上拉下来摔倒在地。这时候我发现这个受害人比较难对付(受害人曾练过跆拳道),但是毕竟我是在砖窑打工的,很有力气。我把受害人掐到小路东边的玉米地里,离小路大概10米的地方,自行车还留在路上。我把她掐倒在地上之后,起身去推她的自行车。当我把自行车推到她身边时,她竟然又坐了起来,准备喊人。我这个时候猛地扑上去,掐住她的脖子,一直掐到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了才放手。然后我撩起她的裙子,脱掉她的内裤开始实施强奸。强奸结束之后,我把她的连衣裙脱了下来,脱连衣裙的时候发现了地上有受害人的钥匙。我担心被警方发现,就把钥匙扔在受害人的身后(南侧),然后把连衣裙埋在了西侧20米左右的井台底下。

完成以上犯罪行为后,我回到了工房,看到其他5个工友都在睡觉,我坐下来没有睡。直到下午3点多,工厂的领导喊我干活的时候,天上开始打雷,到了晚上又下起了雨,但是雨不大。”

王书金表示他对于受害人的内裤和袜子都已经没有印象了。我们追问他,当时玉米地里的玉米有多高。他说当时的玉米已经结穗了。我问他把受害人的连衣裙埋到井台底下是什么意思?他说他觉得那个连衣裙挺好的,他想在自己回家的时候再拿回去给他妻子穿。以上,王书金供述了他的整个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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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剖析一下王书金和聂树斌这两个人的口供。从证据学上讲,当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够清清楚楚的把一草一木任何一个细节都讲得很清楚的时候,这其中一定存在问题。在这个案件中,聂树斌说,受害人穿着肉色尼龙丝袜,他把连衣裙和内裤都埋在井台底下;王书金说他只记得受害人的连衣裙,对于内裤和袜子没有印象。在真实的案发现场,受害人的连衣裙里面确实包着内裤。聂树斌对于案件的供述如此清楚,唯一差的就是受害人的钥匙。王书金讲的没有聂树斌清楚,也没有说到勒在受害人脖子上的衬衣。但是我认为,这个衬衣应该是存在的,只是王书金没有交代罢了。

在法医学上,喜欢拿女性贴身衣物的习惯被称为“恋物癖”,有这种习惯的人性欲强烈。王书金就是一个有“恋物癖”的人。除了因为他在14岁时强奸一名8岁女孩被少管的案件之外,这一次被抓获,王书金一共做了6起案件,其中4起杀人,1起杀人未遂和1起强奸未杀人。在这几起案件中,现场都会留下一件女人的上衣。

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我从警之后第一次遇到的杀人案就是王书金的一个案子。在我们把受害人的尸体从井底打捞出来后,我问王书金,尸体下面还有什么?他说,什么都没有了。我从他的眼神里就能看出他在说谎,于是又追问他。他说,还有他偷拿的隔壁女邻居的衣服,跟受害人无关。

第二个例子,在王书金交代的另外一起强奸案中,他说道:他在一个村子里走,在路边随手拿了一件女人晾在外面的衣服;后来走到玉米地,发现有受害人在那里干活,于是走过去实施了强奸。强奸之后受害人一直哭,王书金就把随手拿来的女人衣服送给了受害人。

第三个例子,在王书金的一起强奸杀人未遂案中,受害人在证言中说:“我自己中午骑车从娘家回婆婆家,两边都是高高的玉米地。我突然看到前面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件女人的衬衣。我犹豫了一下还是向前走,结果被他抱住,摁倒在玉米地实施了强奸。强奸结束后,他掐住了我的脖子。正在这时,玉米地外面来了一台农用拖拉机。他错认为是有人来抓他,起身就跑。”王书金当时手里拿的女人的衣服,被丢在了现场。

现在我们再回到发生在石家庄郊区的这一起案件(即“聂树斌案”)。在这个案件中,衬衣的问题王书金至今没有交代。这给案件增加了许多的难点,也成了山东高院和河北高院复查此案件的过程如此复杂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问题,尸体的死亡时间。从聂树斌的口供以及其他间接性证人,已经证明了康女士是下午5点下班的。法医以及从事侦查的人对于高度腐烂的尸体的死亡时间的判断,通过胃溶液判断尸体死亡时间误差不超过半小时。康女士丈夫交代康女士从家里出门的时间是下午1点半,王书金交代的作案时间是下午2点。这个时候受害人是刚吃过饭。侦查人员首先找到她的丈夫,询问得知受害人中午是在家吃的饭。通过了解受害人中午吃的什么饭,即可与通过技术手段提取的胃里的残留物进行对比。陈光中教授科学地运用了技术手段,给最高人民法院输送了一个法律人所能提供的正确的资料,使得聂树斌案有了今天的结果。

所以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宣布聂树斌无罪,与中国政法大学,与整个法学界,律师们包括我们这些的同学们、校友们和同行们的努力都是分不开的,与咱们这个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推动也是分不开的。这一切的努力使得这个案子有了今天这个结果。

我的发言就是这么多,谢谢大家。

原标题:《悼念郑成月 | 所有的道口,我们都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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