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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好心办坏事”需担责吗?

2022-05-06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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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时常会发生

公益捐赠、搭乘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

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且是无偿的

但有时也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

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

那么,此类纠纷需要担责吗?

访

双方说的似乎都有道理

初次开庭后

法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

经调查发现

涉案篮球架的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事故发生后A公司已将篮球架搬离了生活区,另行妥善安置;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篮球架露天放置,缺乏养护导致基座螺丝生锈断裂,进而导致篮筐、篮板掉落。

原设置篮球架的生活区居住着多个公司的员工,A公司仅仅是众多租户之一,篮球场公开对外开放,平时无人管理。

法官根据调查结果

及《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说理

篮板上印有A公司的简称, A公司主张篮球架已经捐赠出去,但是A公司无法明确说出受赠人是谁,事故现场亦无人进行管理,在事故发生后A公司又及时地将篮球架进行了处置,可以认定A公司仍为涉案篮球架的所有人。

A公司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对设置于公共场所的篮球架疏于日常维护保养,致使发生侵权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A公司设置篮球架对社会公众开放,并不收费,完全出于公益目的,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如要求A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必然打击了A公司今后从事公益活动的热情,也不利于弘扬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社会风气和传统美德。

因此,从公平理念出发,参照《民法典》第1217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酌情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赔偿小姚部分医药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文稿|许鸿源

原标题:《法官说“典”|“好心办坏事”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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