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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上海广东等地有意申请纳入新一批“湾长制”试点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湾长制”试点的基本原则、职责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对抓实抓细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详尽安排。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
记者:“湾长制”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王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理论高度、推进力度、改革深度均前所未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要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
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部分重点海湾受陆源污染排放、湾内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治理修复难度较大,已经成为中央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议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将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力方向,为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治理新模式、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方向。
今年年初,我们用新思路谋划新突破,用新举措探索新路子,把推行“湾长制”试点工作列为全年的重点工作,提出了试点推进的初步设想,各有关地方对此积极予以响应。在自主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东省胶州湾、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南省海口市和浙江全省开展了“湾长制”试点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推行“湾长制”是落实中央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基于生态系统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破解责任不明晰、压力不传导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老大难”问题的有效措施。为推动试点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加快推进,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国家海洋局组织起草并印发了《指导意见》。
记者:《指导意见》的主要考虑和内容是什么?
王宏:在起草《指导意见》、谋划制度框架时,我们明确了这样的整体考虑,即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并按照这一定位确定了“一个机制、一个清单、一个体系”的《指导意见》主体内容:
第一,加快建立管理运行机制,立足于“管长远”。重点突出“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从两个方面予以体现:一是逐级设立湾(滩)长,试点地区设立“总湾长”,并依据行政层级向下分级设立各级“湾长”,各级“湾长”原则上建议由本级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二是建立专门议事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审议部署重大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承担日常运转、信息通报、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加快制定职责任务清单,明确“干什么”。重点突出质量改善、系统施治、多措并举,从五个方面确定职责:一是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组织开展陆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逐步推动集中排放、生态排放、深远海排放,推进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保护自然岸线,清理整治沿岸私搭乱建和废弃工程,开展海漂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清理;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整治修复工程;四是防范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风险,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风险源排查;五是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
第三,加快构建监督考评体系,确保“推得动”。重点突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结合国家和地方已有监测计划,建立完善服务于监督考评的监测制度和预警通报制度;二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考核结果,定期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征询。
记者:《指导意见》出台后,国家海洋局将有哪些推进落实和保障的措施?
王宏: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国家海洋局将成立“湾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订重要文件、重大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协调试点地区做好后续工作,争取试点地区年内完成“湾长制”的建立运行工作。同时,国家海洋局将对开展试点的地区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海洋经济示范区创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国家海洋局局属有关单位将对试点地区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和业务指导,协助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此外,在启动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海南“湾长制”试点后,上海、广西、广东、大连等有关地方高度关注,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要开展“湾长制”试点。在《指导意见》中,我们提出,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组织有意愿的地区向国家海洋局申请纳入新一批试点。
记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湾长制”如何突出和体现这一原则?与各地正在推进的“河长制”有哪些衔接?
王宏:《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应本着海陆统筹、河海联动的原则,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构建河海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强调试点地区的各级“湾长”既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也负责协调和衔接“湾长制”与“河长制”;二是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与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衔接,注重“治湾先治河”,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海湾水质改善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三是强化与“河长制”的机制联动,建立“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抄报抄送信息,同时在入海河流河口区域设置入海监测考核断面,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河长”。
(原题为《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谈“湾长制”试点工作 落实新发展理念 探索新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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