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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祥点校《国榷》稿酬风波始末
张宗祥先生(1882—1965,字阆声,晚号冷僧,海宁人)一生主要从事文教、图书事业,学识渊博,生平钞书成癖,一生钞校九千余卷,前无古人。
张宗祥经他校勘出版的重要古籍有《说郛》《国榷》《罪惟录》等,其中《国榷》的点校整理,可以说是张宗祥费力最为深厚的,时间跨度也比较漫长。张宗祥曰:
此书予假蒋氏五砚楼旧钞本过录。蒋氏书,生沐先生(光煦)别下斋所藏。……
甲子(1924)至永嘉,承假携行箧中,因得全钞;中有二三空页。后至江南图书馆检视八千卷楼本,所缺亦同,乃知同出一源。丙寅(1926)、丁卯(1927)流寓沪上,颇思借刘氏嘉业堂所藏明历代实钞,一为校补。悠忽至今,竟未着手。以视先哲劬学著述之勤,愧悚奚似。乙末(1955)又据一钞本校补,并为分卷。
张宗祥《大小戴礼记合纂序》:
解放之后,即来杭州,任省图书馆职务。从公之暇,忙于整理谈孺木先生《国榷》稿者,几及三年。
是知张宗祥早年即已着手校勘《国榷》,及至1955年又据另一钞本校补,并为分卷,故有“谈先生有知,当不责予鲁莽也”一句戏谑之辞!
1958年版《国榷》书影
张宗祥后来之所以重拾校勘重任,盖古籍出版社有印行此书之计划。(古籍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6月,是出版总署直属社,社长由出版总署副署长叶圣陶兼任,编辑不足十人,有徐调孚、张静庐、章锡琛、陈乃乾等。1956年12月,文化部关于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独立经营的请示报告,称根据周恩来总理和陈云副总理的指示,拟加强中华、商务的出版工作,将古籍出版社并入中华书局,组成中华书局的编辑部。1957年3月,古籍出版社正式并入中华书局。)
由于一方要出版,而另一方也已做了很多校勘整理工作,故双方一拍即合,也商定好了稿酬数额。
但是因时代、政策等因素的变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新中国在稿酬标准上以国家行政发文的形式调整过数次,而该书的出版恰好在调整之后,所以在点校、钞写费用的标准核定上,古籍出版社与张宗祥彼此产生了分歧。经过前后三年多的协商与内部讨论,中华书局从信义、承诺以及团结作者诸方面考虑,为张宗祥补足了之前“口头约定”的稿酬数额。
交稿时间与当时之约定
据徐调孚的记载,张宗祥将整理好的谈迁史学名著《国榷》交给古籍出版社,时间为1956年(月份不详)。
当时的点校费是3元/千字,《国榷》字数可能超过4000千字,但张宗祥只负责校勘整理,后期的校对审核工作由出版社负责,故时任古籍出版社副总经理的王乃夫于1956年12月15日批发徐调孚所拟的文件中有“拟送人民币壹万元”的批示。由徐调孚与张宗祥做了“口头约定”(未见文字凭证),总稿酬计为10000元,并于1957年7月预付5000元,余款将在《国榷》正式出版后再行支付。(《国榷》共4284千字,以10000元稿酬计,则为2.33元/千字。)
当时古籍整理书稿的稿酬标准,举例如下:
点校稿:
《资治通鉴》: 3元/千字。金灿然1956年4月17日所拟与陈述先生函曰:“工作报酬问题,《资治通鉴》一书加工报酬是万字卅元。所以定为万字卅元的原因是:为了标点《资治通鉴》,由范文澜等十几位同志组成了专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了加工原则的设计、某些原则问题的和具体的组织工作。为执行这一工作,又以顾颉刚等十一位先生组成了专门小组,这个小组用具体办法进行了标点和审校工作。这样,可不必再另外请人审校,从而也就没有审校费的支出。这本书工作报酬是包干性质的,除了标点和为标点所必须的校勘工作之外,其他许多校勘工作,广钞稿、标点说明、最后详校清样等,均未另外计酬。”
《四裔传》 :1元/千字。金灿然1956年4月17日所拟与陈述先生函曰:“《四裔传》的工作报酬所以定万字十元,主要是单指标点和为标点进行的校勘一项说的。另外的校勘工作和注释工作以及前言等,是要另外计酬的。我们以为,仅标点工作费用万字卅元,那太高了,把校勘工作、注释工作等包括在万字十元,一般的说,又嫌偏低了。因此,《四裔传》的工作费,标点部分按万字十元,其他工作另外计酬,我们以为不仅标准上和计算方法上都是比较合理的。诚如陈先生指出的,这里不是为了钱的问题,而是为了追求合理。”(这种将古籍文本和校勘、注释内容区别标准的核算方式,在后来的古籍整理书稿中运用较多。)
金灿然为《四裔传》稿酬标准与陈述先生函《历代各族传记会注》: 3元/千字。徐调孚1956年7月17日所拟与中央民族学院关于《历代各族传记会注》的协议书:“(一)学院负责编辑加工工作,将本书进行编辑、标点,并加注释。完成后,分批交与出版社进行出版工作。(二)全书共分四编,分四册出版。第一编的排校印装日程如下:1、学院于六月底以前将最后改定稿交至出版社。2、出版社于七月交印厂付排,于八月起,陆续将清样送交学院校对,于九月全部送毕。3、出版社于十一月以前,将本书第一编出版。……(六)第一编之报酬办法,议定按每千字三元计算,于签订此协议书后,先按原稿字数致送百分之五十,于出版后再按排印页字数全部结算付清。第二编以下各册,临时再行协议。”
《历代各族传记会注》合同(底稿)
著作稿:
《尚书通论》: 陈梦家著,1962年签订合同,12元/千字。
《海瑞的故事》: 吴晗著,1962年签订合同,8元/千字。
根据上述文件,大致可以看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稿酬标准的情况。而《国榷》以最初约定的总稿酬万元,也是合乎标准与情理的。
1958年7月文化部颁发稿酬之《暂行规定》
如前所述,新中国初期高标准的稿酬(所谓高稿酬,是相对于普遍收入者而言的),陆续引起多数人的不满。政府职能部门也因此经常讨论,及1957年后,稿酬标准逐渐降低,至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于同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试行。正式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原则。(1958—1962年,基本稿酬的标准:著作稿4—15元/千字,翻译稿3—10元/千字。参见陈明远《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文汇出版社2006年。)
该标准“试行两个多月后,北京和上海的一部分作者和出版社提出倡议,要不计报酬的共产主义式的劳动,建议降低稿酬标准。文化部根据上述建议于10月10日发出通报,将《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降低一半”(王泽泗《我国稿酬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载《中国出版》1992年),稿酬再次降低,即著作稿3—8元/千字,翻译稿2—5元/千字。(一年后,文化部发现降低标准不妥,不利于繁荣创作和提高作品质量,于是进行更改,继续实行1958年7月制定的《暂行规定》。)
由于是普降稿酬,古籍点校稿的稿酬降低至2—6毛钱每千字。
图书之成本、定价
1956年,文化部颁布《全国出版社一般书籍、封面、插页定价表》,确立了正文分类别、按印张定价的基本模式。自此后的二十八年间,除在1958、1963和1973年基于政治目的对定价标准向下调整,印张定价模式一直延续到1984年,成为完全计划经济时代图书定价的基本模式。
其制定的“保本微利”原则,或曰不能按照实际生产成本定价;或曰没有让出版社所创造的利润全部转化在价格中,而是让一部分利润(通常是大多数)有计划地让渡给社会,实现利润的重新分配。
定价类别分了十一类,共二十六个分类项目,最后都有相应的定价标准。古籍整理图书属于第六类,定价标准为:0.09元/印张(新闻纸。若使用更好的纸张,可稍作增加)。
由于未能找到《国榷》一书的定价原始卡片,现参考中华书局两种书的“图书出版记录卡”,以为当时图书之定价情况:
《三国志》(平装):49印张,4插页,5册,1963年12月14日发印,1版3次。“备注”一栏之下,罗列定价计算公式:49印张×0.09元/印张+0.015元/插页×4插页+0.035元/封面×5封面=4.645元。而在左侧的实际定价里,写着“5.30元”。
《辽史》(护封精装):50印张,12插页,3册,1974年10月出版,1版1次。罗列定价计算公式:49.8125印张×0.09元/印张+0.01元/插页×12插页+0.01元/封面(平装)×3封面+0.85元/封面(精装)×3封面=7.453125元。实际定价里,写着“7.50元”。
《三国志》图书出版记录卡
上述两书之定价,其实只根据所用纸张以及按印张数核算印刷、装订之直接成本,并未考虑其他成本,如排版、校对、编辑、设计、稿酬、管理等诸费用。
当时古籍整理图书之直接成本各项费用名目与标准如下:
印装费:0.023元/印张
纸张费:0.021元/印张
排版费:4—8元/千字
稿 费:按约定。
《国榷》于1958年12月正式出版。1版1次版权页:
字 数:4284千
印 张:195.25
印 数:1-1000
定 价:29.00元
出版社:古籍出版社
印刷厂:中华书局上海印刷厂印刷
根据《定价表》核算:
196.25印张×0.09元/印张+0.85元/封面(精装)×6封面=22.7625元
实际定价是29.00元。但此书之成本组成如下:
印 装 费:0.023元/印张×196.25×1000套
纸 张 费:0.021元/印张×196.25×1000套
排 版 费:4元/千字×4284千字
布面精装费:0.40元/个×6个×1000套
稿 费:5000元(以另外5000元不付计)
不算校对、编辑、设计、管理诸费,总成本为33171元。发行折扣是70%,则总实洋20300元。《国榷》第1版1次亏损12871元。
出版时间与最初之沟通
《国榷》出版的时间,版权页标明是1958年12月,出版社依然署“古籍出版社”,而在中华书局的档案里,却都是以“出版于1959年1月”来记录的。且其出版时间,都晚于1958年10月10日文化部颁发的《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的通报。
1959年1月22日中华书局与张宗祥函(底稿)徐调孚1959年1月19日所拟与张宗祥公函,其事由内写“《国榷》稿酬作为结清”,文曰:
宗祥先生:
《国榷》一书,我局已经出版,样书二部业已寄奉,想早收到。稿酬标准,在整风以后已普遍降低,本书按照新标准,该致送断句费和校勘费共二千六百元正,因前已预支伍千元,我们即作为付清,不补亦不退。又,原书仍行寄还,请收。
此致
敬礼。
此公函22日经财务组会签,曰“同意”,并于是日签发。
宋云彬1959年1月日记:
二十四日:昨日徐调孚语余,阆声钞校之《国榷》,原定致送稿费一万元,已先后汇去五千元,现在稿酬办法另有新规定,不拟再付。余谓应再酌付若干。金灿然在旁,谓余言甚是,当再考虑云。
二十五日:上午,写信给阆声。
宋云彬
宋云彬先生(1897—1979)与张宗祥同为海宁硖石镇人。1952年,宋云彬回浙江任文联主席、省文史馆馆长,张宗祥时任浙江省图书馆馆长、省文史馆副馆长,且二人还有姻戚关系。1957年宋云彬被打成右派,次年举家迁北京,任中华书局编辑,参与“二十四史”的点校、编辑工作,两人书信往返频繁。
1959年1月28日张宗祥与宋云彬函
1月28日,张宗祥复宋云彬函,曰:
老姻丈:
手书敬悉。近来多病,嫌烦,一无兴致可言,遂至稽覆。《国榷》稿费,已得中华来书,据云五千元已支领过头,旧说一概抹杀。这也好玩的事,我想不再过问,如有良心和信义,再寄一些来,我也不拒。……
1959年2月28日张宗祥与宋云彬函
2月28日,张宗祥又与宋云彬函,曰:
云彬姻丈:
近略能多坐,且亦从事《本草经》疏解矣。《国榷》一部,计六册,另邮奉。书局赠两部,一送图书馆,一自留作纪念。此乃另购,以践宿诺,到请哂存。……
此事至此,及其后两年左右的时间里,未有再发现相关记载。
从上述张宗祥的信里,我们能读到他的不满。中华书局在此事的处置上,虽说是根据文化部规定执行,并不违规,但也有“失信”之嫌。而对于处置结果,从张宗祥“不再过问”四字推测,双方似已默认了此事到此为止。
中华书局最终之处理意见
转眼到了1961年岁末,张宗祥与宋云彬函,旧事重提,希望中华书局“能补足稿费一万元”,宋云彬并告诸古代史编辑室或局内负责同志,谓张宗祥“当时对此种做法,认为编辑部对钞校者的劳动不够尊重,任意降低稿酬,是不满意的”(具参见谢方《〈国榷〉稿费检查报告》)。所以在12月11日中华书局内部召开征求读者意见会议期间,关于是否补付张宗祥《国榷》稿费事,又再一次讨论。
据宋云彬1961年12月日记:
十一日:上午,局中有小会,谈征求读者意见问题,也谈到了补送阆声《国榷》稿费问题。
十二日:致张阆声函。
中华书局讨论后,即安排编辑部谢方将《国榷》稿费问题作一梳理,并拟出处理意见。
《国榷》稿费检查报告之一会议次日,谢方写了一份《〈国榷〉稿费检查报告》。该《报告》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情况及问题”;第二部分是“处理意见”:
我们认为对《国榷》稿费的处理,是不够慎重的。按一般钞校费,千字三元,这是很高的标准(一般断句和校误费仅千字二—六角)。按《国榷》的性质,工作的难易,千字二元比较合理。但我们没有向作者说明这个理由,而是用另一种不讲道理的片面“通知”,说要将钞校费改为断句费和校勘费共计二千六百元。又竟说过去已付的五千元,不用退回,而将原来最初定的千字三元或共付稿费一万元的事却一字不提。这是对钞校者的劳动没有应有尊重。我们认为应该补给他稿费。补的办法是全部按新的标准,千字二元,并向他说明过去的标准不合理。计全书共四百二十八万四千字,以钞校费千字二元算,合共八千五百六十八元,除已付稿费五千元外,应补稿费三千五百六十八元。
《国榷》稿费检查报告之二
此《报告》同日经时任中华书局副总编辑丁树奇圈阅后,即交副总编辑萧项平批示。
萧项平副总编辑同日批示:
《报告》所叙情况及问题符合事实,但处理意见仍不妥。应照王乃夫同志十二月十五日批发徐调孚同志所拟的一函中约定“拟送人民币壹万元”的数字,再送五千元。片面废除合同,无论如何是不应该的,补就要补足,补得有理由,否则仍达不到团结作者的目的。
“王乃夫同志十二月十五日批发徐调孚同志所拟的一函”未详所以。(王乃夫曾于1945年任大众书店经理;1951年西北人民出版社成立,任副社长;1956年任古籍出版社副总经理;1958年4月任中华书局副总经理,同年7月调甘肃省文化局工作。稿件是1956年交到古籍出版社的,稿酬总计万元也是那时商定的,故王乃夫的批示时间应为1956年。)
梁涛然副总编辑1962年1月5日批示:
连钞写费在内千字三元致酬,不足之数全部补上。请调孚同志写信。
是月9日,徐调孚即据《报告》并诸领导批示,拟公函,有之前种种“不合情理,不尊重您的劳动是不应该的”,此番按“千字三元的标准致酬,共应付12852元”,“除已预付5000元外,特再补奉7852元”云云。此份拟稿函,未见签发,可能是大家对于超乎约定的标准付酬,又有不同的意见。
另有一份由王季康1962年2月10日拟的公函,事由是“补付《国榷》稿费事”:
出书后没有按照原先约定的稿费数额支付。另根据新的稿酬标准计算,片面的决定。……这种处理是很不合理的。……
除之前曾致付5000元外,再补付5000元。此款即由银行汇奉,请惠收,并盼示覆。
此份公函,经时任中华书局副总经理潘达人、张北辰副总经理、徐调孚、傅惠时(财务科)会签,潘达人副总经理旁批曰:“此件请打字,发出前再请王季康同志校对一遍。”梁涛然副总编辑2月12日签发,批曰:“请交灿然同志,电话汇报后再发。”在天眉,有金灿然2月14日的签名。(“再补付5000元”原作“再补付7852元”,看笔迹,应是金灿然最后修改的。)
由这份经编辑部草拟,并经组长徐调孚、财务科傅惠时会签,由副总经理潘达人、张北辰签阅,副总编辑梁涛然签发,并由总经理总编辑金灿然最终签字核发的文件,足见中华书局对此事之重视。
据宋云彬日记,1962年2月4日、15日分别有寄张宗祥函,第二函即在上述发文之后,有可能即将书局会议讨论按3元/千字标准支付的情况告诉了张宗祥。
1962年3月3日张宗祥与宋云彬函
张宗祥3月3日复宋云彬函曰:
云老姻丈:
两书敬承。伍仟元已到,此即意外;且照原约,不必再望意外。
两个“意外”,第二个前冠以“不必再望”四字,疑似对宋云彬信里所提的回应(即原来约定的3元/千字标准重新核定支付)。
至此,《国榷》稿酬问题,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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