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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普法公开课丨“失信”和“限高”,区别在哪里?
“失信”和“限高”都是执行阶段的强制措施,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不过你是否能分得清“失信”和“限高”?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那么,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自然不是的,“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您可能有疑问,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那么,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吗?
要区分看待。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再来说说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是一样的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北京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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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中普法公开课丨“失信”和“限高”,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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