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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12岁女孩盗走千万钻链免刑责:司法惩戒制度需完善
今天(9月11日)有媒体报道说,2015年1月23日,香港英皇钟表一家珠宝店内的“镇店之宝”——镶满55颗钻石、钻石总重达117.31克拉的项链被湖南道县农村一个不满12岁的女孩在两分钟内偷走了。媒体称,这条项链被盗时价格258万美元,以当日汇率计等值3600万港币、1582万元人民币。近日,湖南高院公布了对被告人何燕辉作出的二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此前,两名女性被告人蒋芳秀、何花秀经一审和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而直接动手盗窃的12岁女孩因为未成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媒体报道看,尚不能确定这几个来自湖南道县“居住偏僻农村”的窃店大盗,是如何“成长”为竟能在香港这种珠宝店铺林立、防盗经验丰富、保安措施严密的地方上演“盗宝电影”真人版的演员的。媒体根据判决书复原的盗窃过程尽管言简意赅,却仍动人心魄:当日下午近1点(12时57分),上述4个窃店大盗才从深圳出境到香港,3时即来到位于九龙尖沙咀的被盗珠宝店;随后,3名成年人假装挑选首饰,吸引店员注意力,12岁女孩蒋某趁店员应对3人离开柜台之机,俯身进入柜台拿走抽屉内一串钥匙,马上溜到用钥匙打开钻石项链饰品展台,盗走一条钻石项链,整个盗窃的过程不过短短120秒。事后,店员在盘点时,才惊觉失窃。而这4个窃店大盗在下午便回到了深圳。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12岁的女孩蒋某是共同犯罪分工的关键犯罪行为的实施人和完成者,但是,由于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没到刑事责任年龄线,因而未受到刑事处分。然而,这个媒体所谓“惊天魔盗团”,如果没有这个未成年的女孩,能否实施这个“惊天魔盗”,就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想象一下,一个12岁的农村孩子,进了一个从未到过陌生环境,进入一家珠光宝气的店铺,竟然可以一气呵成地实施上述犯罪,这种胆量,这种定力,怕是绝大多数成年人所未有。
类似这种“小人”干大事的案件,近年多有发生,且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也引发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设定的问题。即,现行法律的刑事责任乃至民事责任年龄,是否有必要根据人们生长发育以及成熟的年龄段普遍较以往提前的现实而降低。这个问题,是近年法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相信上述“惊天魔盗”的犯罪实施过程,将会为这些争论带来新的案例。
现在的问题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实际上只是整个司法惩戒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而已。刑事责任年龄以外,应该有非刑罚的司法惩戒制度作为刑事惩罚的补充和衔接。在现有司法惩戒制度设计中,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实施者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具体措施尚不完备,一些实施严重犯罪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实施者,在未受到刑事处分之后,没有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任何惩戒。这其中,没有法定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实施机构或者主体责任不明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对盗窃、杀人等认知辨识度较低的犯罪,即在很低年龄段即可意识到是非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惩处的犯罪,即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必须要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线的犯罪实施者进行刑事处分以外的惩戒。就如上述4个窃店大盗组成的“惊天魔盗团”,其中没被刑事处分的时年12岁的女孩,其免于刑事处分后的生存轨迹,能否与正常人“并轨”,实在不是一个令人松心的问题。
(原题为《窃店大盗带来司法惩戒制度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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