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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一场熟肉引发的官司:“知假买假”就不能获赔吗

刘子婧
2022-05-02 19:29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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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妇卖150份熟肉被判赔5万”事件引发公众热议,虽然二审法院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关于职业打假人与小作坊经营者孰是孰非的问题仍备受争议。

事情要从普通的农村自制熟肉说起。2021年7月,买家邵某向“毛妈妈土特产店”购买了150份熟肉,并以食品包装上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任何食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为由将卖方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500元,另支付十倍赔偿共计约五万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2022年4月17日,二审判决后,卖方王女士的婆婆“毛妈妈”手捧熟肉哭诉的视频出现在抖音平台上。视频中,王女士表示自己和婆婆所售卖产品为自制的农村普通扣肉,指出买家邵某某第一次买了3份后,又买了150份并留存证据至法院起诉,且邵某曾多次起诉售卖三无产品的小作坊,属于职业打假人。

视频在网上迅速流传,不少网友心疼“毛妈妈”的遭遇,认为职业打假人属恶意索赔,表示要以实际行动力挺“毛妈妈”。4月21日晚上9时,营销人员在毛妈妈土特产抖音号中宣布她们的熟肉已经全部售罄。

视频中“毛妈妈”遭遇之所以引发网友们共情,一方面源自于卖家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并非打假而是“牟利”,另一方面则源自于“毛妈妈”朴实农村妇女的形象,激发了公众心中的怜悯之情。简单说,就是职业打假人欺负人。

那么,职业打假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吗?或者换一个问法,法律允许藉由他人的错误获利吗?

本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1995年王海的“打假之战”。当年3月25日,青岛小伙王海走进了北京福隆大厦,并在二楼电信商场发现柜台里一排索尼耳机很像是假货,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卖假货的,应加倍赔偿。王海与表弟先后买了12副假索尼耳机,并带着发票直接找到了东城区工商局投诉,要求商场加倍赔偿。

当时,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就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人们对王海毁誉参半,《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了王海,推出题为“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的报道。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河山的回答是:王海“很勇敢,是1995年最聪明的消费者”,还有官员呼吁“希望千万个王海站出来”。但也有不少人质疑王海钻法律漏洞,甚至对其进行人身威胁。

不管怎样,王海成了“中国打假第一人”。应该说,他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时代产物。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抽查统计,我国产品合格率自1991年起连年下降,至1995年时,已从80%降至65.9%。这意味着当消费者每买三件东西,里面可能就有一件是假货。

正是在此背景下,王海将“打假”正式公司化运作。此后,其团队相继揭露耗子药家族的医疗诈骗黑幕,协助烟草专卖局查获假烟案值280多万,协助浙江技术监督局查获案值400多万的假阀门案,协助工商局查获北京最大的总值近2000万的假酒制造窝点。

为此,B站up主“大象放映室”在其“激荡三十年系列”中总结道:不能说王海一开始就有为民除害的伟大理想,但他的行为却客观上产生了类似效果。

自1995年首位职业打假人出现至今,已过去27年。中国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职业打假人从未退出时代的舞台,随着市场从实体经济时代走入了电商时代,他们也从当年的北京隆福大厦,走入了抖音直播间。而对于职业打假人,相关法规和文件的立场和态度也逐渐从摇摆走向明确。

关于职业打假人最具权威性的文件,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 》(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规定》出发,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和惩罚性赔偿的态度在系列文件中逐渐显现。如福建省工商局认为,上述《规定》确认了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其《福建省工商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8号建议的答复(闽工商函〔2018〕116号)》指出,应该严格区分“职业打假人”和“职业索赔人”——“职业打假人”客观上维护消费者权益,关注产品质量问题,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有权依法获取有关奖励和赔偿;“职业索赔人”是以自己牟利为目的,表面上长期从事所谓的打假活动,实质上利用非法手段篡改、伪造、捏造事实,对销售者、生产者进行敲诈勒索。福建省工商局认为应该限制非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并且严格查处职业索赔人。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讨论纪要》)第一条、第二条指出,对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食品、药品等对健康有重大影响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行为仍旧要求惩罚性赔偿。

由此,结合前文对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可得出如下结论: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可以获赔惩罚性赔偿,但以购买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为例外。但是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则不能获赔,因为惩罚性赔偿以欺诈为要件,而明知表示欺诈不成立

《讨论纪要》第四条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为惩罚性赔偿是否获得支持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指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明知,且相关瑕疵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总的来说,上述文件在食品、药品等身体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领域,倾向于认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并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其他消费领域或者不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轻微瑕疵,则倾向于不予支持知假买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来看,在食品、药品等对身体健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领域,知假买假并不构成阻却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但惩罚性赔偿却依赖于另外两项前提:其一、购买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其二、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药品的确影响食品安全。据此,本案中职业打假人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就在于其两次购买“毛妈妈扣肉”是否有牟利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毛妈妈扣肉”的食品包装存在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

但对这两个问题同样可有不同认识。对于前者,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邵某已经否认新闻媒体对其“钓鱼打假”的报道,说明自己只购买过一次(150份);而对于后者,法院在释理时则说明,被告“毛妈妈扣肉”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即产品名称、生产事件、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而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果认可上述前提,那么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也并非不合法合理。

王海也加入了对本案的讨论,他认为打假需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其中第一位的是正当性,而本案中的打假行为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关键在于,小作坊所售未贴食品标签的散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海认为,即使是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也应该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并非公众想象中的小作坊,而是颇具生产规模、经营规模的成熟企业。据“天眼查”,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3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投资人王女士名下还有其他三家关联企业(其中忠县还元甲修脚店已注销)。而据《忠州日报》2020年7月报道,“‘毛妈妈’传统产品2019年的年产量达30吨,年销售10余吨50余万元,利润25万余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35万余元”。王女士还向日报记者表示其拥有百余人的微商团队,和淘宝等多平台合作,以物流快递为纽带,同整个互联网市场建立起联系。由此来看,被告王女士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售卖熟肉的行为既非不懂法也非偶尔为之,而是规模性经营下的长期行为,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予以纠正

刚过去不久的3.15晚会上,被曝光的插旗菜业留给消费者的心理阴影仍未散去。而比食品安全问题的土坑酸菜更令人愤怒是,生产者对出口酸菜和内销酸菜的区别对待——出口酸菜装在整齐排列的坛子中,放置在宽敞明亮的厂房内,而销往国内各地的酸菜却是未经冲洗、直接从土坑中简单腌制后取出装袋的。

接受暗访记者的询问时,负责人对这种区别对待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却令人深思。他说国外对于食品质量要求严格,打击力度大,动辄可能让企业受到巨额罚金,而国内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过罚款千元万元,因此不用担心。如果说偷工减料带来的利益是土坑酸菜制造者们的动力,那么国内极低的违法成本便是他们知法犯法的根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是过严而是不足,而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也不是“捡软柿子捏”,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清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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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婧,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责任编辑:单雪菱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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