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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与精神发育迟滞少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被判强奸罪

检察日报
2017-09-07 11:07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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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的一天傍晚,中年男子张某在路上看到王某(2000年7月出生)独自一人,见王某长相清秀,顿生好感,便主动上前搭讪,提出请她吃东西,没想到王某当即答应。于是,张某带着王某来到一家快餐店。吃完东西,张某提出带她去宾馆开房,没想到王某又答应了。随后,张某独自前往附近宾馆开了房,又买了避孕药,然后回到快餐店,带着王某到宾馆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半年多时间内,张某先后十余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王某怀孕。王某家人发现后向警方报案。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发育迟滞,没有性防卫能力。张某以强奸罪被起诉。

2017年2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淮安区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玉出庭支持公诉。

“我和她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不知道她精神发育迟滞。我主观上没有奸淫的目的,我认为我没有罪……”王玉宣读完起诉后,张某随即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张某的辩护人也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对其作无罪辩护。

随后的庭审,公诉人王玉与张某及其辩护人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你和被害人年龄相差31岁,你和她刚认识三四个小时,她就愿意和你去宾馆发生性关系。作为成年人,你觉得这正常吗?”王玉问张某。

“我认为很正常啊。说明我们两人谈得来,有共同语言!”张某回答。

“你在第一次供述中称,当你提出带被害人去宾馆开房时,被害人立即答应,你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并再次追问她‘真的假的’;在侦查阶段你也供述,‘当时觉得有点不正常’,这说明你对她的反应觉得不正常,现在你又说这很正常了?”

“我的被告人只是怀疑被害人精神上有问题,但不能说他明确知道被害人的精神状况,因此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说。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从没有主动采取避孕措施,也从未向被告人提出钱物等任何要求;被告人在供述中,被害人多次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反应不是很正常。根据被害人老师、邻居的证言,只要和被害人说几句话,就能知道她精神不太正常。而张某与被害人相处有半年之久,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被害人精神不正常,但被告人对此采取放任态度,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他没有采取哄骗、胁迫等手段,被害人有时甚至主动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因此,被告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张某的辩护人指出。

“虽然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采取哄骗、暴力等手段,但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是客观结论。通过被告人供述也能证明,被害人没有性羞耻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此案中,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几轮交锋下来,王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一一作了有力反驳,最终被告人低头认罪。2017年8月10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公诉人简介

王玉,1989年8月出生,2013年8月参加工作,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助理。 

(原题为《“才认识就开房,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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