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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靖评《脆弱的联合》丨“绅士谋国”:权力之争,抑或权利之争?
《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美]安德鲁·香克曼著,汪凯译,东方出版社2021年4月版,256页,72.80元
1787年5月,原本以修改《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为目的的费城会议,在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主导下,开成了一个制宪会议。整个会议的基本原则是以妥协求平衡——会上联邦派和反联邦派经过长达四个月的争吵和协商,最终形成宪法草案,提交各州表决通过。总体而言,本次会议既不团结,也不成功:以乔治·梅森为代表的三位革命元勋拒绝签字——梅森是美国驻法大使杰斐逊的好友,一向以捍卫自由为己任,被联邦派称为“反宪法健将”。在离开会议的那一刻,梅森不顾同乡兼好友华盛顿情面,将宪法文本投掷于地,拂袖而去。会后,梅森发表声明,宣称“如果没有《权利法案》”,他“宁愿砍下右手,也不愿将其放在当下通过的宪法之上”。
同为浴血奋战赢得独立的美国缔造者(Founding Fathers),双方在本次会议上为何剑拔弩张、势同水火?《权利法案》与宪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双方据理力争的到底是权力还是权利?《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一书为读者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论据和答案。
一、从《邦联条例》到美国宪法
《邦联条例》是美国的一份历史性文件。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第二届大陆会议负责起草全国性宪法,称之为《邦联条例》。1777年条例通过,1781年批准生效。这一权力极其有限的《邦联条例》需要长达四年时间才得以通过,说明当时大多数人心怀戒备,“不想将这一广袤的大陆合并为一个全国性政府”,而更希望“像希腊人、荷兰人和瑞士人那样,建立邦联”。尽管如此,《邦联条例》对于新生的共和国而言意义重大——没有它,美国不可能赢得独立战争。
然而也正是在这场战争中,以各州名义签署但对各州普遍缺乏约束力的《邦联条例》之“短板”也暴露无遗。相比于强大的英国“红衣军”(Red coat),大陆军军需供给短缺,士兵饥寒交迫,军纪松弛,军心涣散。华盛顿认为,上述因素造成军队战斗力大大减弱,也极大延缓了独立战争胜利的进程。对此,担任华盛顿军需副官的汉密尔顿感受最深:由于各州政府相互推诿,华盛顿将军本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以充军饷。汉密尔顿将这一笔笔支出记录在案——建国后,这位首届美国政府财政部长力主强化中央政府权力(尤其是财权),与这一段惨痛经历不无关联。
独立战争胜利后,各州自行其是的状况未见好转。首先,各州为解决财政危机,大肆印发纸币、发行债劵,造成通货膨胀,亦扰乱国内市场。同时,各州之间以邻为壑——拥有优良港口的州向邻近州征税,被索税之州心怀怨恨,于是贸易壁垒进一步加大,严重影响“内循环”。此外,由于利益冲突,南方各州竭力与西班牙争夺密西西比航行权,北方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使得“美利坚合众州”沦为一盘散沙。谙熟欧洲历史的美国革命领袖不免忧心忡忡,害怕年轻的美国会像老迈的欧洲那样四分五裂,常年陷于战争的泥沼。
1786年秋,马萨诸塞州爆发退伍老兵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大规模农民起义,强烈震动了美国统治阶级。已解甲归田的华盛顿率军征讨——尽管内乱很快弭平,但这位昔日大陆军总司令却清醒地意识到,为了保卫革命胜利果实,首先必须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创立政府的先决条件是将软弱无力的《邦联条例》变更为代表全民意志的美国宪法。
华盛顿等人的倡导遭到包括梅森在内的数位“异议分子”——战争英雄帕特里克·亨利、马萨诸塞州代表埃尔布里奇·格里(Elbridge Gerry)和弗吉尼亚州长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的强烈反对。相对于中央政府“集权”,他们更主张维护州权。帕特里克·亨利于1755年喊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激励了无数革命志士,如今他又挺身而出,成为“州权”的头号捍卫者。他深信英国之所以能够悍然发动侵略战争,正是由于它拥有“蛮横而强力的中央政府”(并豢养一支镇压人民的常备军)。作为与华盛顿、杰斐逊齐名的弗吉尼亚代表人物,帕特里克·亨利反对任何放弃州权的行为——汉密尔顿将其称为“州权优先”的铁杆拥趸。杰斐逊对此深有同感,曾不无讽刺地写道:“只要亨利还活着,就会让我们永无天日……我们真是巴不得他早日离开人世。”
尽管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制宪会议上分歧众多,但归结到一点,即在于联邦政府集权与州权到底该如何划分。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辩。由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合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包括八十五篇支持批准宪法的系列文章)便是奠定美国根基的另一纲领性文件。在上述文章中,汉密尔顿等人不仅要求宪法赋予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巨大权力,而且要求联邦国会拥有常备军和征税权两项绝对权力。这益发加深了反对派对于中央集权的戒心。
州权思想在殖民者中可谓根深蒂固。富兰克林、杰斐逊等人的著作中无不将所在各州称为“我的祖国”。历史学家丹尼尔·布尔斯廷在“美国人三部曲”中研究发现:在《独立宣言》这份美利坚合众国的“出生证”上,竟无一处提及国家——所有提法皆明言“各州”。制宪会议上,康涅狄格州代表宣称:“我的幸福取决于我的州政府之存在,正如一个新生儿需要依赖他的母亲获得营养。”这一说法也反映了大多数与会代表的共同心声。值得一提的是,近一个世纪后,罗伯特·李将军在面对林肯总统征召令时,毅然选择就任南方军总司令,因为他立誓永远不会选择与“我的祖国”交战,否则将“无颜面对江东父老”。历史学家莫里森(S.E. Morison)在《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一书中认为,美国内战中,导致南方“联盟国”失败的因素除了人神共愤的奴隶制,还有尾大不掉的“州权”——这是当年力主妥协的革命领袖未曾料想的后果。
在反联邦派看来,昔日的邦联条款是“头脑听从四肢指挥”,而当下的联邦宪法则是“四肢听从头脑指挥”——这是他们难以容忍的。与帕特里克·亨利同样“死硬”的伦道夫州长誓死捍卫州权,一丝一毫也不肯让步——他的名言是:“要一个州让出它的部分主权,就好像要一名妇女让出她的部分贞操一样。”
很显然,制宪会议意在加强联邦集权,因此势必削弱州权。如果双方不肯退让,结果必定是一拍两散。然而与会代表凭借高超的政治智慧(以及富兰克林与华盛顿的崇高威望),最终达成“大妥协”(the Great Compromise):众议院按人数比例分配(大州满意);参议院每州两个席位(小州安心)。员额如此分配也符合代议制民主原则:众议院代表民意,当以多数制约少数;参议院代表民智,应以少数制约多数。
需要注意的是,或许考虑到殖民地历史传统与政治现实(Realpolitik),宪法并没有明确联邦权与州权孰重孰轻,然而正是这样的妥协与平衡打破了传统政体格局中上下级之间威权的界定,取消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可见这一“顶层设计”深得联邦制之精髓,也符合美国人的权力制约观念——即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长久地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联邦制是以中央和州政府平衡为核心所创立的政治制度——照托克维尔的看法,采用联邦政府这一形式,使得美国将一个大共和国的强大性与小共和国的安全性结合起来(孟德斯鸠有言:“如果是一个小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外力所摧毁;如果是一个大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内部纷争所毁灭。”)——其主旨在于一方面维护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一方面“对个人权利提供可靠保障”。而后者,正是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纽约三大州批准宪法的前提条件——联邦派必须首先在宪法中补充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款(即《权利法案》)。
二、《权利法案》有无必要?
《权利法案》由“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执笔,每一稿都经过国会反复讨论和修改,但临到表决依然陷于“难产”——联邦派认为此举毫无必要,反对派则认为法案中人民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护。最终由时任国务卿杰斐逊一锤定音:“半片面包好过没有面包。既然无法保护所有权利,就让我们保护我们能保护的权利。”(参见《半片面包:美国权利法案始末》,[美]利维著,李松锋译,东方出版社,2021年)
早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在关于宪法条文的辩论中便提出“权利法案”的设想,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人们生来被赋予何种权利;而是在于这些权利在社会中如何得到最平等、最有效的保护”。不久,当新宪法的副本送到约翰·亚当斯手中时,这位美国第二任总统的第一反应是:宪法缺少保障民众利益的权利宣言。随后,他在与杰斐逊的通信中谈及此点,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取得“高度一致”。
美国宪法旨在赋予政府权力,而《权利法案》则意在对此加以限制。作为十八世纪启蒙哲人的“信徒”,杰斐逊、麦迪逊对洛克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委托及权力制衡学说了如指掌。他们深信,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人民的委托。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不只是人民的仆人,而且是一个不能信赖的、靠不住的仆人。不能让政府自由地掌管它的主人的事务,相反,必须多方面对它施加限制;必须在每一个可能的要点上对它约束,随时都对它抱戒心。否则,它就会不再是仆人,并且反仆为主”。因此,用杰斐逊的话说:“自由政府应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杰斐逊不止一次指出,美国面临着与以往所有共和国相同的问题:如果权力缺乏约束,自由会无可避免地滑向无政府主义,继而需要君主专制才能维持社会秩序。法国大革命期间,他曾亲眼目睹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Reign of Terror)绞杀革命同志和无辜民众,引发剧烈社会动荡,并最终走向拿破仑军事独裁,对此心有余悸。他认为,为防范掌权者走向专制和独裁,必须通过《权利法案》这一“锁链”对政府权力加以遏制。
像杰斐逊一样,麦迪逊对潘恩政治学说——“社会总是善的,政府却永远为恶”——深信不疑。麦迪逊在报刊文章及与友人书信中反复申明,权力具有慢慢渗透和扩张的天性,必须有效设限加以抑制。因此,为弥补宪法中“羊皮纸栅栏”(权力部门相互制衡)之不足,还需要发动群众——“人民必须虎视眈眈盯紧掌权者”,才能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人民权利不受侵害。麦迪逊在致杰斐逊信中不无担忧地写道:“每个州都在反复冲撞这些羊皮纸栅栏:一个政府的实权在哪里,哪里就有压迫的危险。根据以往的经验,《权利法案》总是会在权力亟须控制的时候化为一纸空文。”
与杰斐逊的启蒙乐观精神和“性善论”不同,麦迪逊坚持“性恶论”,认为人性天然具有自恋和贪欲,而掌权者危害更大——在利益和欲望面前,信仰和道义的力量微不足道:机会和诱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他的名言是,“只要有枉法的利益与土壤,法律就必定会被践踏”,人民的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而相关法律条款也就沦为一纸空文——如同旅居英伦的卢梭讥讽的那样,英国人七年当中只有一天能享受自由,即他们“被允许投票的那一天”。
在制宪会议辩论期间,麦迪逊已明确表达他“分两步走”的限权主张:首先让政府掌握权力;然后再让这个手握重权的政府控制好自己的权力——在他看来,正当的法律程序和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两者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由此可以证明“我们的政府体系能够自我约束:这种体系不仅能规范自身,还能限制体系内的各要素”。
然而,麦迪逊等人的主张,在联邦党人看来,却是一帮顽固派打着“保民官”的旗号刻意延缓甚至阻碍历史的进程——著名历史学家戈登·伍德(Gordon S. Wood)在《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联邦党人认为,“反联邦党人如此狂热支持《权利法案》”,其目的不过是想“掩盖他们妄图削弱国家政府权力这一事实”。
汉密尔顿撰文指责杰斐逊是“耍弄阴谋诡计的煽动家,野心勃勃的捣乱分子”,认为《权利法案》是多此一举,“别有用心”。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旗帜鲜明地宣称,“权利法案,从目前争论的意义与范围而论,列入拟议中的宪法,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权利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与政府的权力限制……例如,既然并未授权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则何必声明不得限制之?”
在汉密尔顿的鼓动和影响之下,联邦党人纷纷著文,公开讽刺宪法修正案,尤其针对其中列举权利一项——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不胜枚举,单列言论自由等寥寥数项何其偏颇,何其荒谬。作为对这一修正案的“戏仿”(parody),词典编纂家诺亚·韦伯斯特煞有介事地提出增补一项“限制国会条款”,即“国会永远不能剥夺美国居民在合适的季节进食和饮水的权利;也不能当一名美国居民在漫长的冬夜里疲于以右侧卧的姿势休息时,禁止他采用左侧卧或是平躺的姿势”。
当然,汉密尔顿等人并不反对维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但他们对于《权利法案》所体现的“民主”思想却高度警惕。埃德蒙·伦道夫认为国家的弊端源于“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骚乱和放荡”,并声称“我们体制中的民主成分”孕育着巨大的危险;约翰·亚当斯在文章中写道:“请记住,民主政治向来不能维持长久。它很快就会衰败、枯竭,并终将扼杀自己。”对民主最不放心的汉密尔顿指责民众“动乱多变”,“他们的判断很少正确”,并且断言:古罗马至今,史上从未有过不自杀的民主政治——世界民主的经验“徘徊于极端专制和极端无政府状态之间”。因此,为避免上述极端情形出现,美国必须采取“精英统治”(Meritocracy)模式。
根据历史学家比尔德(Charles A. Beard)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书中的研究,出席制宪会议的政治精英大多出身富裕阶层,他们相信“财产是社会的稳定力量”。相反,无产者一无所有(故“无恒心”),便很容易接受煽动——“给无产者选举权”,继杰斐逊之后担任驻法大使的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声称:“(穷人)他们也会把这权利卖给富人,因为富人能够支付得起。”在上述精英人士眼中,民主不啻一剂毒药,不仅会败坏政府和人民的品格,而且更是向无政府状态敞开的一扇大门。莫里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发回国内的报道最让人恐慌之处,是巴黎暴乱中的所有财产——无论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无法得到保障,连天主教修道院也被洗劫一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出身于平民家庭,凭借个人努力跻身精英阶层,汉密尔顿等人却不乏“贵族情结”——他们固执地认为贵族阶层对于政局稳定至关重要:由于贵族继承了财富和地位,能够协调上下权力之间的冲突,由此可以保证其立场之坚定与独立。换言之,贵族的作用,就像平衡轮一样,一方面,他们要阻止暴民(“乌合之众”)践踏规则,侵犯富人权益;另一方面,他们还要阻止掌握绝对权力的君主蜕化为独裁者。
与之相反,贵族出身的杰斐逊却堪称是美国民主的“守护神”——理查德·霍夫施塔特在《美国政治传统及其缔造者》一书中以“矛盾修辞法”称杰斐逊为“出身高贵的民主派”。针对权力与财富“挂钩”的谬论,杰斐逊主张穷人应与富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甚至“富有的公民应该比他的贫苦邻人享受更少的选举权”,因为“财富不应有代表;财富的优势应该尽量予以剥夺”。同时,他主张将财富与责任感等同起来,即财富越多,地位越高,拥有的社会责任越大(noblesse oblige)——这也是他与华盛顿等人的共同信念,一如刘祚昌先生所言,“弗吉尼亚的这些绅士都有一种强烈的公共责任感”。对于谢司起义在美国政坛引发的震动,杰斐逊也不以为然,认为这样的起义每过二十年来一次,未尝不是好事——至少能够警醒当权者“一切权力源自人民”。杰斐逊毕生念兹在兹的皆是如何保障民众权益——在他看来,政府越强大,其收入越丰厚,其管理越得力,对普通民众权利的威胁就越大。
1789年9月,麦迪逊提出宪法十二条修正案,经过国会表决保留其中十项,《权利法案》即为此十项修正案的代称。该修正案旨在保障各项公民自由权利,如言论自由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人民和各州的保留权利。1791年底,《权利法案》经各州表决后正式获批,并因此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麦迪逊本意将法案条文添加至宪法文本,未果)。时至今日,尽管美国宪法历经修正,但《权利法案》却岿然不动,因为美国人坚信它代表着美国历史上“最崇高、最神圣”的理念:“公民应是政府的主人,而非其臣仆”——为排除出现“最坏政府”的可能性,必须从两方面施加压力:既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又要追究它的责任。
由此,主张集权的汉密尔顿与主张限权的杰斐逊——在首届政府中分别担任财政部长和国务卿——产生了激烈争执,即“杰汉之争”,其结果不仅对当时的美国经济造成影响(十九世纪美国迅速崛起,并逐步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更对未来两百余年的美国政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两条路线之争”:权力与权利
无论从出身或精神气质看,杰斐逊与汉密尔顿都截然不同——前者崇拜的偶像是培根、洛克和牛顿,后者独爱一人:恺撒大帝。二人的治国理政方略亦可谓南辕北辙:受法国“重农主义”学派影响,杰斐逊重视州权,主张以农立国,同时强调个人权利和贸易自由,认为政府不应干预经济事务;而汉密尔顿信奉国家干预主义,致力于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大力发展工商业和银行业,以此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崛起。汉密尔顿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富强,美国的个人自由将无从谈起;对此,杰斐逊的看法截然不同,他主张国家富强固然重要,但是个人自由更加重要。由于政见不合,加之各自拥有一帮“门徒”,逐渐形成“党争”(即日后民主/共和党之雏形)——二人犹如“好斗的公鸡”,连华盛顿总统也无可奈何。
首都选址问题是双方争执的第一回合。建国前后,美国曾分别定都于费城和纽约,是当时数一数二的大都市。而杰斐逊和麦迪逊则希望汲取伦敦的经验教训,把首都定在远离可能产生君主专制和“宫廷文化”的地方——伦敦集中了英国几乎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少数人由此掌握政治和经济(尤其是金融)特权,形成具有社会掌控力的特殊利益阶层。因此,为避免重蹈覆辙,杰斐逊和麦迪逊建议将共和国首都设在偏远地区,比如南北交界的波托马克河上——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将政治与经济中心隔断,从空间上削弱政商之间的勾连与腐败,而且有利于平衡和统筹南部各州与北方的经济利益。
受“重商主义”思想影响的汉密尔顿一开始更倾向于定都于大城市,但相对于首都选址,他更关注自己财政改革的一揽子方案能否落实——后者显然需要杰斐逊等人的大力支持。最终经过艰难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杰斐逊和麦迪逊同意汉密尔顿财政计划的核心条款——由联邦接管各州战时债务;汉密尔顿则同意定都于波特马克河上之新城华盛顿——以补偿和安抚南部各州。由于商讨过程秘不示人,1790年的这次政治妥协也被视为一桩“秘密交易”。
双方更大的较量体现在对于报刊媒体的态度上。汉密尔顿是著名“快枪手”,也是一流政论家,他旗下掌控的《合众国公报》(Gazette of the United States)由知名报人约翰·芬诺(John Fenno)主编。汉密尔顿时常以笔名刊发抨击政敌的文章,曾指责杰斐逊“虚伪狡诈”——“一颗贵族的脑袋镶在平民的镜框内”,又指斥其为亲法派——他“对法国表现出女性般的爱恋,对英国则表现出女人气的怨恨”。
作为回应,杰斐逊聘请著名诗人弗雷诺(Philip Freneau,麦迪逊在普林斯顿的同窗好友)创办《国民公报》(The National Gazette)展开反击,于是双方凭借各自党派“喉舌”大打出手。随着论战升级,激烈的言辞逐渐由党派门户之见上升到人身攻击,其范围也由双方政党领导人扩展至几乎所有政治领袖——连华盛顿、亚当斯两位总统也无法幸免。在弗雷诺等人笔下,汉密尔顿不过是“一个苏格兰流动商贩下流的私生子”,却热衷于充当纽约富人的“走狗”,道德人品堪疑;此人目空一切,作风霸道,恒以拿破仑自居——甚至胆敢向国会提议:参议员终身任职,可见其个人政治野心。而一向纵容包庇汉密尔顿的华盛顿总统,“更像一名演员而非政治领袖,最擅长莎士比亚式的戏剧性表演”;总统读书甚少,讲稿都是由别人代拟——他“不可能在不拼错一些单词的情况下写成一个完整的句子”;更为致命的是,总统外表敦厚,其实道德败坏——曾与“一名洗衣妇之女勾搭在一起”。
正如从古至今所有党争中的常见“套路”,与“下三路”有关的个人隐私永远是观众最喜闻乐见的话题。与高调行事的汉密尔顿不同,杰斐逊一贯立身谨严,然而也禁不起小报记者的“深度挖掘”:有传闻说1787年,陪同杰斐逊之女一同前往法国的“黑美人”,其实是杰斐逊的“刚果”小妾——二人并育有一名私生子。十九世纪中期前后,杰斐逊在废奴运动中声望大跌,显然与这一流言的广泛传播不无干系。
相对而言,汉密尔顿在私生活方面遭受的质疑更多,伤害也更大——以致最终不得不黯然退出政坛。身为政府财长,他的出轨对象是纽约一名投机商詹姆斯·雷诺兹之妻玛丽亚(Maria Reynolds),后遭雷诺兹恶意敲诈,闹得满城风雨,名声扫地。政敌抓住这一污点不放,进而指控汉密尔顿滥用职权大肆贪腐。汉密尔顿急于洗刷“渎职”之罪,著文自辩,一方面公开承认自己婚内出轨,一方面坚称,在经济方面“我丝毫没有问题”——仿佛英国培根大法官的自我辩护:“我的确受贿,但并未因此影响我的判决。”——汉密尔顿举例说,雷诺兹曾谋求他本人执掌的财政部职位,而他无视对方胁迫断然拒绝,以此证明自己“忠于职守”。然而公众的信任一旦坍塌,政治家又如何能够在政坛立足?
作为党派报刊及政治小册子(pamphlets)的最大受害者,汉密尔顿(以及亚当斯等)主张对涉嫌“诽谤”的报刊进行管制,一旦违反当立即予以取缔。而杰斐逊和麦迪逊则力主报刊言论不受限制——任何思想学说也都需要在“思想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公开亮相——接受公众评判,如此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该不受阻碍、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这些讨论包括对政府和公职人员激烈、苛刻,有时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在他们看来,“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
与此同时,杰斐逊尤为看重报刊的“教化”功能,强调受过教育的民众积极参与才能真正保障报刊的自由——正如马克思在1849年所指出的,在公众对自由和开放的新闻界失去期望的前提下,报刊的自由必定是“没有希望地处于病态”,换言之,对报刊自由最大的威胁是人民暮气沉沉、对公众事务漠不关心,最终沦为看客并由此失去宝贵的独立思想。杰斐逊等人举出的“反面教材”是沙皇俄国——“一个缄默的阴谋”(a conspiracy of silence)。在这样一个专制政府之下,“每一次轻率的言谈都等同于重大叛国罪”,导致每个人时时刻刻进行自我审查,最后造成万马齐喑的局面。对此,杰斐逊大声疾呼:“人民是完全可以信赖的,应该让他们听到一切真实和虚伪的东西,然后作出正确的判断。倘使让我来决定,我们应该是有一个政府而不要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不要政府,我会毫不犹豫选择后者。”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双方在若干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但毫无疑问其共识远大于纷争——否则1800年大选(杰斐逊称之为“1800年革命”)后政权交接势必难以完成。当国会为杰斐逊和伯尔(Aaron Burr)两位候选人连续进行了三十六轮投票仍难分高下后,汉密尔顿力排众议,打破党派区隔,将杰斐逊推上总统宝座,理由是杰斐逊“更具绅士风度”(伯尔后以叛国罪受审)——据说汉密尔顿对联邦党人所说的原话是:“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必须痛恨谁的话,那就是杰斐逊。但是公众的利益必须超越个人的恩怨。”同样,杰斐逊对汉密尔顿的才能也极为钦佩。1788年,他在致麦迪逊的信中称赞,《联邦党人文集》是“对政府原则最优秀之阐述”。1790年,在家信中,杰斐逊再次盛赞,“在理论指导实践方面,没有比《联邦党人文集》更好的著作”。此外,在“雷诺兹事件”中,杰斐逊也毅然抛弃党争,为汉密尔顿打抱不平,称“自古君子难斗小人”。事实上,根据历史学家的一致看法,在他当政八年期间,杰斐逊的治国理念越来越背离自己的初衷,反而与英年早逝的汉密尔顿(决斗中死于伯尔枪下)越来越近。天若假年,二人之间达成和解(如晚年的杰斐逊和亚当斯)恐是势所必然。
唯其如此,杰斐逊在总统就职典礼上才满怀信心地宣称,“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都是联邦党人”——因为他知道,双方的冲突更多源于政见而非权欲,而他们的最大共识乃是对权力本质的认识,即贪恋权力是人天生的欲望所在,权力“就像一张嘴,总是不停地张嘴吞食;同时,它也像癌症,野蛮生长,吞噬生命的速度越来越快,最终成为自己的牺牲品”。因此,他们最为担忧的是“这种对于权力的饥渴会被转诸压迫人民”。他们深知,尽管权力对于维护自由必不可少,但是权力一旦失控,其危险性倍增。从政治平衡的角度出发,他们既不相信人民,也不相信官员——即便是人民选出的官员,也不能无条件相信——因为世上不存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同时,在政治实践层面,他们也不约而同将政府权力视为侵害个人权利的“天敌”。按照著名历史学家贝林(Bernard Bailyn)在《美国革命的思想意识渊源》一书(尤其是第三章“权力与自由”)中的看法,权力和权利,指涉的对象不同:前者对公,后者喻私。因此他认为(公)权力最好的运作方式是,既不在权欲的诱惑下腐化,也不在多数的暴政下屈服。他进而指出,从权利中攫取的权力不会赋予统治者以政权合法性,而在此权力之上建立的各项权利(特权)自然也不合法——如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之“暴政”。一言以蔽之,就其本质而言,“权利,意味着平等,并且对牵涉其中的人不需要考虑他们的地位而公正对待”——在贝林看来,此即美国宪法及《权利法案》主旨之所在。
两个多世纪后回看“杰汉之争”,不难发现它无关道德人品(双方皆表现出不够“绅士”的一面),而确乎是美国历史进程的“两条路线之争”——它不仅表现在联邦权与州权之争、大小政府观念之争,以及工商业与农业利益之争,更表现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争。罗荣渠先生在《美国历史通论》中曾作出如下论断,“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纯粹民主的角度来看,汉密尔顿被划为保守派,但如果从资本主义的必然进程来看,汉密尔顿主义实质上是激进的,而杰斐逊主义实质上却是保守的”——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和促进美国历史的发展。借用哲学家罗素的话说:“杰斐逊使美国变成民主政治的故乡,汉密尔顿使美国变成百万富翁的故乡。政治上的胜利属于杰斐逊,经济上的胜利属于汉密尔顿。”这也是当初美国缔造者们“共谋”的结果——安德鲁·香克曼《脆弱的联合:汉密尔顿、杰斐逊和麦迪逊》一书原著题名为“初心”(Original Intents),其寓意或正在于此。
参考书目:
钱满素主编,《绅士谋国——美国缔造者》,东方出版社,2017年
Gordon S.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2
Leonard Williams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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