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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有人用生理盐水假冒九价疫苗在微信群销售
有人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疫苗进行销售。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
针对前述销售行为,最高法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应依法严惩。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据通报,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7万余件,判决人数3.6万余人,对大量涉药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同时审结大量涉假药、劣药等行政、民事案件。
在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犯罪分子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进行销售。
这起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
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牛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疫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的生物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居民自愿接种,其中九价疫苗是可预防人乳头瘤病毒种类最多的疫苗。
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指出,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澎湃新闻注意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断适应新时代药品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参与药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形成药品安全法治保障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加强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调研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理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民事案件,监督支持药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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