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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意义重大

丰收/北京青年报
2022-04-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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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的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将正式终结。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本次修改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

根据200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市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这就是“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由来。应当承认,这一司法解释是在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适合当时的国情,但随着城市户籍放开、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城乡差距不断缩小,特别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城乡身份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巨大,这种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公平性受到各方关注,相关补救措施在不断“亮招”。

比如,《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据此规定,同一案件赔偿标准不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这已然突破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2019年4月,中央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在试点地区范围、试点案件类型、赔偿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了不同做法。特别是在尝试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和统一到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后,发现总体上全体居民标准高于农村居民标准,但低于城镇居民标准。两年多的试点工作,为司法解释修改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统一,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也从侧面看出修改该司法解释采取了谨慎、科学的态度。令人欣慰的是,最终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选择了“最高标准”,彰显了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受益者无疑是农村户籍受害人。做出这种决定也缘于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当农村户籍受害人与城镇户籍受害人享受统一赔偿标准,这意味着“同命不同价”正式转向“同命同价”,既体现出司法解释的公平性、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也能规范法院审理、提升司法形象,并从司法角度对城乡融合发展做出生动诠释,可谓一举多得,意义重大。

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后,是不是完全实现“同命同价”,可能还有不同的看法。相比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判决,新司法解释确实终结了“同命不同价”,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还未完全实现“同命同价”,因为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差异巨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注定了大小城市的赔偿标准差异也会很大。

此次终结城乡“同命不同价”,是顺应时代变化的巨大进步。下一步,能否在全国范围内终结不同城市的“同命不同价”现象,也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期待有关各方继续探讨相关问题,也希望有关方面在实现城乡“同命同价”的基础上,会有进一步思考和相关实践探索,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更公平。

    责任编辑:张珺
    图片编辑:沈轲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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