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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主动留足证据,避免被动受损

2022-04-27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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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留足证据,避免被动受损

基本案情:

张某在沙某承包的工地打工,完工后沙某未结清工钱,于是张某将其诉至宝坻法院。

张某诉称双方约定的日工资为140元/天,工作259天,加班费25元/小时,加班累计7.5小时,以上两项总计36260元,经多次催要,沙某支付劳务费26500元,尚有9947.5元未支付。此时,沙某辩称对于张某主张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没有异议,对日工资和加班费有异议,双方约定的日工资是105元/天,加班费是10元/小时,以上合计27470元,目前只欠张某970元。

随后,法庭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即约定的日工资和加班费的确切数额,组织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沙某提交了一份由张某签字按手印的对工单,载明“2019年张某在沙某工地干活,因为到年底,所以对工数和工钱进行对账,今2021年1月11日已对”,下方是张某签字按手印和落款日期。

张某认可自己签字按手印的事实,但是对以上载明内容下方多出来的一条横线以及书写的内容不认可,横线上内容为“张某工作259天,每日105元,加班7.5个小时,加班费10元/小时,已支付21500元”。这与张某诉称的日工资和加班费完全不符,张某称自己当初签字按手印时,工单上并没有横线上书写的内容,该内容是沙某私自添加的,自己并不知情,但是张某又拿不出证据,也正是这使张某陷入被动的局面,与自己主张的劳务费少了十倍左右,当承办法官询问张某为什么当初签字按手印时不留足一份证据,张某只能沉默不语……

当事人起诉或者反诉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人们之间的金钱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有些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涉及劳务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时未留足证据,最后只得自己咽下苦果。

因此,在从事上述法律行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当事人数量确定合同份数,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但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后期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要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并且可以对签订和修改合同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避免自己手中没有合同,导致维权效果不理想,更不能签订空白合同。另外,在民事活动中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要受到合同内容约束,不可私自篡改合同内容,要做一个诚信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供稿

陈雪强

制作

审管办

原标题:《【以案普法】主动留足证据,避免被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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