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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赋予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任务,需再推敲
8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修订草案规定法院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任务,这混淆了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需再推敲。
8月28日,实施37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迎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其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务,即通过行使审判权,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在分组审议时,郎胜委员提出,在上述任务中,“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认真推敲。
“不能因审判行政诉讼案件,而将审判职能异化,这混淆了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郎胜说,审判行政诉讼案件说到底也是解决人民群众告政府的问题,不能说这就是监督活动,审判活动和监督活动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此规定应再斟酌。
张鸣起委员也建议再斟酌是否要赋予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任务。
他说,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均无类似表述,宪法和现行法院组织法中也没有这样规定。
张鸣起说,法院是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社会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宪法规定是在检察院的职责当中。“赋予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职能,首先关系到法院的性质,这和宪法对法院性质的规定有无冲突,是否合适,需要再斟酌、再研究论证。”
张鸣起还认为,修订草案规定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院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行使职权,这就牵扯到法院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如何区分的问题。“刑诉法规定了这两者是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些不清楚、混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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