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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时代新征程,爱国强军谱新篇" ——隆重纪念《国防教育法》颁布21周年
今年4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21周年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国防法规,普及国防知识,强化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技能,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和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全县围绕“开启时代新征程,爱国强军谱新篇”宣传主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法》普及宣传活动,确保《国防教育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一)开展国防法规宣传。利用电台、电视台和两微一端等新闻媒介,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加强国防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把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规同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利用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LED大屏等形式,针对各自特点和性能开展好集中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学生积极宣传《国防教育法》,营造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法》宣传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国防教育宣讲。把国防教育与党史学习教育相结合,深入学习党创建和领导人民军队,完成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聘请县国防教育讲师团教师,采取集中宣讲、网上授课、视频播放等方法,组织机关干部、青少年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人员,开展党史军史、国防历史、国防形势的讲座,强化忧患意识,增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国防教育法》的重点解读
1.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
《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设立国家和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并确定其职责,是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组织措施。为此,《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2.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为了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有必要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关于国防教育日日期的确定,《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提出了3条选择标准:一是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经过对设立国防教育日的各种方案反复比较研究,根据《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全民国家教育日”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3.学校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根据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和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国防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4.社会国防教育
相对于学校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将社会国防教育专列一章,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和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同时,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和社会文化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影响《国防教育法》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四)《国防教育法》微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内容系统全面,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38条。
在《总则》中,对于制定国防教育法的目的和依据,国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国防教育应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公民在接受国防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军事机关和部队在实行国防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并强调国家和社会要对在国防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奖励。
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强调了学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具体规定了各级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形式、内容、要求和组织领导。
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还有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在开展国防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方式、内容、要求和组织领导等等,一一作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
在《国防教育的保障》中,对于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的来源和筹措方式,国防教育基地的开设条件和保障措施,国防教育大纲、教材、教员和训练场地的解决渠道和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规范。在《法律责任》中,强调对于那些在国防教育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种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而进行处罚。
在《附则》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了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国防教育宣传标语
1、隆重纪念《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二十一周年!
2、开启时代新征程,爱国强军谱新篇
3、拥军就是筑长城,爱军就是爱国防!
4、与时俱进振兴中华,科技强军固我长城!
5、勿忘国耻、强我国防。
6、太平盛世要居安思危,和平岁月须警钟长鸣!
7、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8、加强全民国防观念,提升全民国防素质。
9、军民同心奔小康,举国合力铸国防。
10、国防关系人人,人人心系国防!
11、赞颂辉煌成就,建设强大国防。
12、开放不忘固国防,发展不忘兴武装!
13、居安思危固国防,富国强兵奔小康!
14、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15、致富不忘国防,和平不忘忧患!
原标题:《"开启时代新征程,爱国强军谱新篇" ——隆重纪念《国防教育法》颁布21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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