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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需谨慎——关于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那些事儿

2022-04-26 20: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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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需谨慎

关于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那些事儿

简要案情

2013年2月21日,海南某杰农业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晓蜜”商标,“晓蜜”哈密瓜曾被授予“2016海南热带水果十大品牌”,为海南省名牌产品。恩施市某商行、代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与海南某农业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晓蜜”哈密瓜产品,海南某农业公司分别将恩施市某商行、代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晓蜜”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恩施市某商行、代某某所销售的哈密瓜与海南某杰农业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恩施市某商行、代某某销售被诉侵权哈密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

关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代某某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披露了商品提供者,经核实,代某某销售的哈密瓜来自荆州市沙市区某水果批发处,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判决代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商行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某商行进行赔偿。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为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条款,但销售者提供哪些证据才能满足前述条件呢?

一、主观上“不知道”。即侵权的主观心态,是否知晓为侵权商标。销售商应对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不同经营主体应当赋予的注意义务轻重程度不一。某商行作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销售商,应当赋予其较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某商行提供的被控侵权商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并不相当,其合法来源的抗辩不成立。

二、客观上“提供合法来源”。销售者要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据,以举证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合法取得情形。代某某提供的采购水果单、购销单、与供货商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复印件、汇款明细查询形成了完整证据链,通过向代某某披露的供货商核实,能证明其销售的哈密瓜为正规合法渠道取得。

tips:

作为销售者,在购销经营中,要与生产者或分销者签订合同,留存购销发票及货运单据,审查是否具有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使用证书,避免出现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

原标题:《“吃瓜”需谨慎——关于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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