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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给员工发奖金,被保监会罚了74万

澎湃新闻记者 胡初晖
2017-09-01 12: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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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IC 资料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遭到了保监会的罚款。

9月1日,保监会发布了对华安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15-2016年期间,华安财险总公司及下属10多家分公司多次通过编制虚假材料,虚列了1072.3万元的费用,并从中套取了近800万元的费用。

先是在2015年2月10日,华安财险通过向深圳市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列支不真实咨询费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发放员工奖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华安财险通过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名目虚列费用并违规发放给总公司部门班子及部分管理层人员;总公司创新事业部通过购买食品、日用品的名义虚列费用用于购买购物卡。上述三项累计虚列费用金额755.70万元。

此后,在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华安财险下属湖南、江西、山东等地10多家分支机构在承保公司自有车辆的保险业务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将部分车辆的业务作为中介业务并据此发放手续费,共计虚挂保单952份,保险费金额合计316.60万元,套取手续费金额合计44.09万元。

华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规定。保监会决定对华安财险罚款45万元,并对6位涉事工作人员警告并罚款共计29万元。

从罚款金额来看,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而对于本次编制虚假材料的涉事工作人员,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成立于1996年的华安财险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再保险业务。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成为华安财险第一大股东,而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两家“海航系”公司总计持股19.64%,以微弱差距位居第二大股东。此前,“海航系”公司渤海金控(000415)曾提出收购华安财险14.77%的股份,后因监管政策变化而主动放弃。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华安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为充足,均在200%以上。二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397.05万元,是一季度利润的13倍左右。不过,二季度公司净现金流为-3.2亿元,较一季度减少2.44亿元,公司称这主要是因为是筹资活动现金流为-5.09亿元所导致的,华安财险称截至二季度末公司流动性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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