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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法律后果面面观,别让高空抛物抛掉你的自由!
原创 静安法院 上海静安法院 收录于合集 #静法·论案 2个
本文供稿:张萌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多次荣获区公务员嘉奖、
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
多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性征文活动、
省市级评比中获奖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层住宅日益增加,高空抛物事件也屡屡发生,从烟头、瓜皮到酒瓶、菜刀,甚至电视机、洗衣机……可谓五花八门,给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为社会大众所深恶痛绝。每当高空抛物引发悲剧,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疫情期间,更需克制焦躁情绪,在足不出户的同时,做到手不乱抛。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遭到道德谴责,也可能引起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希望通过以下这则真实案例,引以为戒,制止高空抛物的手,还市民一片更安全、有保障的天空!
基本案情
因家庭矛盾,卢某与妻子、孩子产生不睦。某日下午13时许,卢某为了引起他人围观,发泄心中积蓄已久的不满情绪,从位于9楼的家中攀爬至窗外空调外机处,在明知楼下系小区居民进出通道且有车辆停放的情况下,仍不顾他人的多次劝阻,将斧子、花瓶、数包纸质材料等危险物品连续抛至楼下,导致停放在通道处的一辆奔驰牌汽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盖凹陷,一辆宝马牌汽车前引擎盖被砸穿,并险些砸到楼下人员,现场一片狼藉。经评估,上述车辆的维修价格达3万余元,卢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最终,静安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退赔情况等,对卢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缴获的斧子、花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以案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侵害的法益多种多样,既可能侵害特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也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即公共安全。因此,高空抛物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将所有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在具体判断上,应当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抛掷物品、抛掷时间、抛掷地点、坠落场所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着手,全面考量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当一个高空抛物行为同时符合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时,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罪名竞合的适法原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高空抛物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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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卢某作为小区业主,明知楼下是居民进出的主要通道及停放车辆场所,抛掷物件会对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且之前抛掷行为险些伤及楼下人员,已有他人大声制止的情况下,仍继续从9楼高处抛掷斧头等物,足见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间接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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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抛物行为客观上已危害到公共安全。本案案发时间为下午13时许,该时间段内,小区居民活动频繁;实施犯罪的地点位于住宅楼9楼,距地面二十余米;物品散落在小区主要通道及车辆停放场所,该地点系非封闭性公众场所,有不特定公众随时经过的可能;在此环境条件之下,卢某连续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其抛掷的斧子等物件本身即具极强的杀伤力,从高空坠落后不仅将产生极强的穿透力,又存在经过高强度冲击及弹跳后,产生二次破坏的可能性;从损害的汽车玻璃来看,破碎的玻璃已形成扩散状分布,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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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竞合关系。卢某的行为在构成高空抛物罪的同时,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如仅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则遗漏评价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法益。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如同一颗不定时炸弹,时常造成严重后果,害人又害己。当前,因高空抛物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很多人仍心存侥幸,不以为然。法官在此提醒:管住高空抛物的手,切勿因此抛掉了你的自由!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刑初49号
原标题:《高空抛物法律后果面面观,别让高空抛物抛掉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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