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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改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提升交通安全的契机
最近,一个交通事故调查专业人士组成的微信群里,一位交警提出了这样一个案例,来征询大家意见:一个无驾照的人,骑着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在机动车道上,被后面一辆小型面包车追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群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后车全责,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管直接因果关系;一种认为,无照上路的车辆负小部分责,因为它毕竟无资格上路;一种认为,更多责任在无照车辆,后车负一部分责任,因为前者无视规则,后者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这起交通事故看似简单,居然引出了专业人士的不同看法。这让笔者有了很多思考,整理出以下几个需要研判的主要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目的是什么?
2、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到底如何分辨?
3、交通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成本?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责,如何设定更科学?
为探讨这些问题,我们先重温一下哈顿矩阵。威廉•哈顿先生,是位公共卫生医师,1968年出任美国首任道路与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局局长,以对抗交通事故的伤害。这个矩阵由他绘制,揭示了交通事故结果与诱因之间广泛而复杂的联系。
围绕哈顿矩阵,我们可获得很多角度的答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是惩罚那么简单。其更大的价值,是对抗交通事故伤害,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综合社会成本。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应仅围绕直接当事人行为展开。其造成的损失,是全社会的损失,而非单纯的个人成本。所以,我们分析交通事故,要围绕成本拯救展开,要围绕破坏度最小化展开,要设法让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即使发生,也要让破坏结果最小化。
人类是非常容易犯错误的动物。指望人们在使用道路的过程中,始终不出现错误,高度集中精力,全天候具备观察和急速应变和正确处置能力,这是反科学和不现实的。
一旦出现个人行为的错误,我们就认为,只要处置了个人,道路就安全了,那就等于说——最安全的道路,就是没有人使用的道路。这当然是不科学的。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首先要去寻找导致人们犯错误的原因,而不是导致人们犯错误的责任!
这时,就要思考,到底什么是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在说到交通事故的责任时,我们首先要了解“零愿景”的概念。很多人提“零死亡”,其实是对“零”的概念有误读。
“Vision Zero”(零愿景),是1997年由瑞典王国政府首先提出的。当时瑞典在议会上通过了一项名为“Vision Zero”(零愿景)的议案,对道路交通事故应对理念做出颠覆性调整。这也引起联合国和世界交通工程界的关注和响应。该议案的主要观点是,人不可能不犯错误,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尽可能避免这种驾驶错误,避免这些错误导致的事故,实现“零瑕疵”。
“零愿景”指出,交通事故并非驾驶人单独的责任,道路和交通工程也有责任。“零愿景”的目标,是让危险系数尽量归零,而不是降低安全标准,拿生命去搏运气。 从这一点也可见,“零愿景”覆盖的范围,和哈顿矩阵异曲同工,目标都指向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结果的复杂成因。
因此,如果我们在一起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上,只关注到人责,而忽视导致事故的那些人因、车况和路况,那我们就会丧失一次次修正错误的机会,而只在那里“怨天尤人”。
只追究直接“因果关系”,只关注人的行为错误,而不关注人的能力不足,不关注路的条件和车的条件的事故分析与定责,是严重错误的思路,会阻碍交通安全改善的努力。
交通事故的责任成本
所谓交通事故的责任成本,就是要为事故负责任所承担的成本,换个方式表达,就是如何用经济方法,测算交通事故的责任。
要搞清楚事故的责任成本,首先要知道事故的所有成本。我们国家,在统计交通事故的成本时,一直只使用直接成本,这也导致了很大问题。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医疗救治、行政支出、交通拥堵、后续调查等,社会成本是庞大的,绝非单纯的肇事方成本。据有关资料统计,发展中国家GDP的2-3%左右,由交通事故造成。这也是为什么,全世界都用保险制度来应对交通事故的成本损失。
某种意义上,对全社会而言,交通事故是客观人因、路况等自然条件缺陷,所导致的一种自然伤害。伤害对象是社会财富,需要集中全社会的资源应对。交通类的各种强制和商业保险,正是因此而生。
当建立交通事故责任成本的社会属性概念后,我们的工作就有了更清晰的思路。这也是为什么,在欧美发达国家,交通事故出现后,事故现场没有喋喋不休的责任争吵,也不会发生不说清责任就堵着道路影响交通的现象。因为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已为交通事故预留了风险冗余储备——保险。
交通事故的成本,首先是社会属性的,无论大小,应由社会保险机制应对。至于后续的判别厘清,那需要大量成本。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厘清细责的工作,就交给保险公司等专业力量去做,而不应进一步动用行政成本,增加社会公共行政支出。那样做,会进一步扩大交通事故的成本。
这就到了我们要思考的第四个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设计
由于中国机动车进入社会晚,规模大,我们应对机动车管理,准备很不充分。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可发现,我们缺了很多机制设计。
现行制度,最直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交警处置的,保险公司也依托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但这种机制,带来了不小的问题。
首先,任何行政行为,都有成本。警察的任务是执法,支撑警力运行的成本是高昂的,全世界都有这个共识。
在事故现场做调查取证、记录事故数据,这些工作由警察完成,是最便捷也是最合理的,对社会行政支出而言,也是可以覆盖的部分。
但是,关于裁判各方责任,挖掘事故机理,找到人、车、路各个环节的问题,研判道路缺陷,推断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这些任务艰巨,所需技术庞杂,并不是警察在现行财政制度下能有效和合理支撑的。如果把这部分工作交给警察完成,不仅会导致警察队伍过劳,更会影响发现真正问题的能力,失去实质改善道路安全条件的机会。从法律角度讲,让执法和裁判同体,本身也有很多程序上的困惑。
严格意义上讲,即使在中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上,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也并不是最后一步。因为,不服认定的,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复议乃至诉讼。因此,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上,进行更明确的设置,分清权属,设立交通事故专家调查委员会制度,让保险公司和法院更多介入事故责任认定,是很有必要的。
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收取巨额保费又要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最有动力去做好责任分辨和成本测算。而警察,只需在事故发生地,做好证据采集、记录和报告,以及初步的、显见的责任类结论,就可以了。这样的流程,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支出的使用效率,发挥社会风险冗余对抗资源的优势,也让交通事故的后续跟踪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道路交通安全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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