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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惹人烦,法院判决应降噪——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九)
噪音污染惹人烦,法院判决应降噪
——某某台球俱乐部与某某娱乐会所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01
【裁判要旨】
相邻关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构成相邻污染侵害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相邻关系人有弃置或者排放行为;二是该污染排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或超出正常忍受限度。相邻污染受害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02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台球俱乐部位于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的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场所,安装有大量音响设备,场所未对顶部(天花板)采取隔音措施,其经营时间一般为21时至次日凌晨。经法院委托监测机构对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发现因该娱乐会所噪音影响,导致某某台球俱乐部的室内噪音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某某台球俱乐部认为某某娱乐会所在经营中发出的噪声形成了噪声污染,影响其经营活动,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该娱乐会所立即停业或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经营损失。
03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某某台球俱乐部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被告某某娱乐会所系从事歌舞娱乐行业,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台球俱乐部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故判令某某娱乐会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某某台球俱乐部噪声污染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案例解读】
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是相邻关系人又是经营者,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安宁权”,并兼顾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对警示和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05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问
什么是噪声污染?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因此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质属于不可量物侵害,具有难以衡量性、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从物性等特点。
问
什么是相邻污染侵害的容忍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容忍。但同时该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如同本案,当噪音污染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受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等。
“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相关国家标准。
问
相邻污染未超过或没有国家标准是否一定会免责?
不能将相邻领域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简化为“超标担责”或“达标免责”,虽然可以将排放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作为相邻污染侵害的判断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仍应借鉴容忍限度理论,做好利益衡量。若排污虽未超过国家规定或者没有国家规定,但根据习惯、经验或者常理推论明显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不予救济明显不合理的,应当从以人为本、优先保障生存权考虑,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性质、被侵害程度、加害行为样态、受害方具体情况和加害方具体情况、不动产利用的先后关系、污染者所从事行为的社会价值和必要性等,综合衡量判断是否构成相邻污染妨害。
承办法官:黔南州荔波县人民法院 姜文明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噪音污染惹人烦,法院判决应降噪——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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