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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损害,公司请求赔偿法院应支持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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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客户端北京8月28日电 公司商业秘密遭股东泄露,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8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有关情况。
该司法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针对适用上述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中,关于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司商业秘密遭股东泄露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还规定,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题为《公司商业秘密遭股东泄露怎么办?最高法发文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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