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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院组织法大修:一把手应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实施37年的法院组织法与检察官组织法迎来首次大修。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法院组织法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两部修订草案均对现行法律做了较大幅度修改,内容均由3章增加至6章,并特别将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与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写入其中。
现行两院组织法均于1979年颁布,1980年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两法的修改逐渐被提上日程。
为完善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以及最高法巡回法庭做出了增加规定。
相对应的,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也增加规定了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均对此有所体现。
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独任庭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审判活动由违法情形的,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也规定,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在组成人员方面,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均对一把手的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要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中产生。
此外,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两部修订草案各作专章予以规定,包括履职保护、职业保障等方面。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法法定职责的活动。法官、检察官非经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为配合正在进行中的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这一规定修改为“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也就是说,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具体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另外,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可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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