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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朋友圈发“羡慕按时发工资”被开除,公司称拖欠属正常
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一句“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在网络引发热议。
4月22日,河南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4月21日,针对网上反映“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原康宁医养中心)开除员工”一事,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件起因:发朋友圈称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开除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的一名女子在朋友圈中发布了一则“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的消息,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发布该条朋友圈后,她竟然被公司开除,并且评论该条朋友圈的同事也一同被开除。
截屏图
根据网上流传的开除通报显示,该女子工作单位名为康宁医养中心,而针对员工发朋友圈羡慕工资按时发放一事,该医养中心表示,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得知被开除后,当事人曾发文称,第一次碰到这种辞退理由。
此外,根据一段视频显示,4月20日早上,当事女子的朋友给其打电话的过程中,说起来发工资的事情。之后,20日上午9点左右,当事女子就发了这条“羡慕按时发工资”的朋友圈。结果当日下午当事女子就被公司开除。当事女子的同事则更委屈,就因为评论了一句“我也羡慕”也被公司开除。
当事公司:拖欠一个月工资属正常现象
此事件被曝光后,立即引起网络热议。据一段视频显示,康宁医养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对此事作出了回应。
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这样的事,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公司运营,钱都在账户上没有返回来,该名同事在朋友圈发的相关内容被领导看到,领导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
“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该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康宁医养中心是一家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等,并且该公司涉及多起诉讼,甚至还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4月22日,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目前相关案件处于劳动保障监察阶段。
律师说法
公司开除行为显然违法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世冰认为,按时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当事人的表述,涉事公司存在多次拖欠工资的违规行为,看到自己的员工羡慕别人可以正常发工资,这个公司不想想自己的问题,反而是借此开除员工,已经是再次违反了法律。当事人发朋友圈的问题如果没有造谣诬陷,那么毫无问题,公司开除显然是违法的。
权益受损的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王世冰说,公司单方面开除员工,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不是想开就可以开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可以辞退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既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说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就不能任性开除。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按照相关赔付标准要求单位赔偿。
牢骚过度也可能构成违法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张文博律师认为,员工有合理表达自己情绪的权利,单位仅是因为员工“发牢骚”就辞退员工,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且不理智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员工表达情绪也要有所限度,不能过于放任,要避免自己的情感宣泄给单位产生不利影响,否则也有可能构成违法,比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员工在职场中如何用合适的方式在合适的场合表达合适的情绪,这不仅会影响到自己与单位的关系,还会影响到自己的身心健康。建议员工表达情绪时,最好避免评论性语言,客观描述既定事实即可,一来宣泄了情绪,缓解了心情,二来也防止了其与单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媒体评论
是非颠倒的公司只会人心尽失
按时发薪原本天经地义,在一些企业却成为“不能说的禁忌”。拖欠工资的雇主毫无自觉,反倒对合理陈情的员工痛下狠手。如此荒唐之事,当真是黑白不分、是非颠倒了。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虽有现代公司制的外壳,其治理模式、治理文化仍是相当原始的、蛮荒的、“前现代的”。特别是某些私营企业主惯于乾纲独断,且往往是喜怒无常的,其决策尤其是人事决策极其随意,看谁不爽旋即发作,“开人”几是家常便饭。
一条“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的朋友圈帖子,很容易被老板解读成是“阴阳怪气”“含沙射影”。员工这种变相的抗议,在企业主看来,就是对自己权威的冒犯。之于此,若是不及时敲打弹压以儆效尤,自然是摆不平局面的……
企业延发工资,各有各的情况。有些属于是经营困难,资金链承压,一时半会儿发不出钱。若是如此,也该劳资协商充分沟通才是;而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有钱也不发,为的就是手握筹码,倒逼职工安心搬砖、乖乖做事。如是这般,拿员工正常权益要挟,貌似高明,实则玩火。玩大了,玩砸了,玩得公司人心尽失,必然得不偿失。
公司经营,无非是依规办事、以真诚换真诚、以真心交真心罢了。按时领薪,从来就是打工人的法定权利。若是对此都要否定、打压,这样的公司,不待也罢。
领导颜面、公司名誉 要建立在善待员工的基础之上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在朋友圈抱怨几声、牢骚几句,也是人之常情。领导的颜面、公司的名誉,要建立在善待员工的基础之上。客观上说,这样的牢骚话,对公司的确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属于正常的反映,合理的情绪发泄,不能据此认定,员工行为就对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单方面开除员工,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不是想开就开、想炒就炒的。在这起纠纷中,劳动者既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也说不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就不能任性开除。
对于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作为职能部门,也应积极介入调查,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脾气有点儿大”的企业来说,也很有必要认真学习法律,读读劳动法的规定,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原标题《女子朋友圈发“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被开除,同事评论“我也羡慕”一同被开除 朋友圈想发就能发 员工可不是想开就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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