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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原总经理受贿获刑3年,帮人调动工作收购物卡致案发

李铁柱/北京青年报
2017-08-26 08:0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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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博利

曾担任民航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司长等职务的首都国际机场原总经理史博利,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家具等折合人民币15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史博利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收受钱款、家具等折合人民币157万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9岁的史博利毕业于中国民航学院运输专业,2014年4月加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此前,史博利曾担任民航总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执照管理处处长、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运输司副司长、运输司司长等职务。

2015年7月,中纪委第十二巡视组进驻民航局进行专项巡视,后民航总局通报了巡视整改情况,其中便提到“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搞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对局机关苏红、魏洪、首都机场史博利等腐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对空管局刘德华、徐东等腐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三中院一审认定,1998年至2014年间,史博利利用担任民航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执照管理处处长、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运输司副司长、运输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41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1520075日元的旅游费用和价值人民币5.9万元的家具,共计折合人民币157.3705万元。

帮人调动工作收购物卡致案发

判决显示,史博利的受贿事实共有7起,全部发生在其任职民航局期间,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帮企业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办理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开通国际航线等。

史博利金额最大的一起受贿事实发生在1997年至2004年间,他利用担任民航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金凯物流公司法人金某的请托,为金凯物流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提供帮助。为此,史博利多次收受金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004年至2011年间,史博利利用担任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吉祥航空公司筹备工作、办理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开通国际航线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史博利收受王某给予的10万元及价值8.8万多元的旅游费用。

2011年、2012年间,史博利利用担任民航局运输司司长的职务便利,为中航信公司、天信达公司推广航空货运信息系统提供帮助。在妻子黄某调入中航信公司工作后,史博利要求中航信公司总经理肖某为黄某在福利待遇上予以照顾,肖某将此事告知天信达公司总经理李某。2012年间,李某通过套取现金的方式提取公款60万元,分多次交给黄某。黄某在收到该款后,将此事告知史博利。

2012年,史博利利用担任民航局运输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运输处副处长聂某的请托,承诺为聂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为此,史博利收受聂某给予的10万元。史博利因收受购物卡问题被民航局党组纪检组立案审查,在调查期间,史博利如实供述了纪检组尚未掌握的上述7起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犯受贿罪 终审获刑3年

北京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史博利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史博利向自己具有权属监管关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对妻子福利待遇予以关照,在得知妻子获取钱款后,明知是非应正常享有的钱款,仍授意接受并以家属个人名义存储,史博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北京高院认为,史博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北京高院驳回史博利的上诉,维持原判。(原题为《首都机场原总经理受贿157万获刑3年 利用任职民航局的职务便利受贿7起 帮人调动工作 为多家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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