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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案第二大行贿人:行贿八百多万,判三缓四
200万股股票、27万美元、一对黄金寿桃、110万人民币。
这些是粤商余鸿之六年间向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行贿的赃款赃物。
因向郭有明行贿折合金额880多万元人民币,余鸿之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行贿1020万的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案最大行贿人一审判决书公开后,近期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郭有明案的第二大行贿人的一审判决书。公开的郭有明案第二大行贿人一审判决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郭有明。资料图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余鸿之系郭有明案第二大行贿人。
公开的《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余鸿之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余鸿之,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董事会主席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1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4月30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郭有明案的最大行贿人和第二大行贿人均是在郭有明落马前20天被有关办案部门带走调查的,且两起案件均在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二大行贿人的一审宣判时间是2016年11月28日。第二大行贿人一审宣判16天后,即2016年12月14日,郭有明案最大行贿人一审也随即宣判。
六年行贿880多万
上述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在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减免、提高增值税发票额度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时任董事长的被告人余鸿之单独或与马某(另案处理)一起,向先后担任宜昌市市长、市委书记、湖北省副省长的郭有明(已判决)行贿,行贿金钱、财物和有价证券累计折合人民币882.6058万元。
2005年5月,余鸿之安排马某为其准备2万美元,后余鸿之在香港美丽华酒店将2万美元送给时任宜昌市市长的郭有明;2005年10月,余鸿之又安排马某为其准备5万美元,自己准备了20万美元,之后在香港九龙海逸酒店将25万美元再次送给郭有明;以上两次行贿共计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19.0428万元。
2005年下半年,为了感谢郭有明对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关照,并为了以后继续得到郭有明的帮助,余鸿之、马某以出让中国宏达公司股票的方式向郭有明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547.2297万元。
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2006年中秋节除外)余鸿之都到郭有明办公室或宜昌桃花岭酒店向郭有明行贿,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2010年12月,余鸿之以给郭有明贺寿为名,送给郭有明黄金寿桃一对,折合人民币6.3333万元。
收受200万股股票细节
“2005年下半年,余鸿之主动向我提起他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中国宏达控股有限公司的股票不错,如果我同意他可以送一些股票给我,我当时动了贪心,我妻子张某喜欢炒股正好可以借这个机会炒炒港股,我就让张某和余鸿之联系办理这个事。”证人郭有明的证言称。
郭有明在证言中进一步说到,2005年10月份,他带队去德国、英国考察,出国时要经停香港,他就让张某随同一起提前到香港,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具体落实这个事情,后来马某带着证劵公司的人来到他的房间让张某填写了一些表格,说是办理证券开户的相关手续。张某告诉他余鸿之前后一共买了200万股宏达公司股票。
“我在两件事上为余鸿之提供了帮助:第一件是我在余鸿之的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项目征地、土地出让金返还以及厂房建设方面给余鸿之帮了忙,其中土地出让金按百分之百返还。第二件事是我曾两次向宜昌市国税局领导打招呼关照余鸿之的公司。我觉得余鸿之送给我这200万股宏达公司股票既是想感谢我,也是想拉近和我的关系。余鸿之买的这200万股股票的钱我们没有出钱,也没有把钱退给余鸿之。”郭有明在证言中说道。
证人马某证言亦称,2005年10月份,郭有明借道香港出国考察,余鸿之安排其以郭有明妻子张某的名义在香港为郭有明开立一个股票账号,余鸿之安排把公司股票转给张某200万股。将这批股票转给张某只有余鸿之和他有处分权,没有他们的同意这个事情不可能办成。
“当时把公司的股票转到张某名下,是因为我和余鸿之有几个公司在湖北宜昌,郭有明当时是市长,郭有明在税收、征地、贷款等方面有所帮助。另外也是为了拉近感情,在今后的经商中继续得到郭有明的关心和帮助。”证人马某在证言中继续说道。
送27万美金和黄金寿桃一对
除了投其所好给郭有明行贿200万股股票外,余鸿之还送给郭有明27万美元,供郭有明儿子在英国读书的学杂费用;托人在澳门代购重半斤多的黄金寿桃一对,作为寿礼送给郭有明。
余鸿之的供述与辩解称,2005年或2006年上半年,他在香港一家酒店房间里,送给时任宜昌市市长郭有明2万美元。2005年10月份,郭有明到英国考察并看望他儿子郭某路过香港,在香港九龙海逸酒店客房,送了25万元美金给张某,郭有明当时也在场。当时给马某说郭有明要出国考察,顺道会去英国看儿子郭某,就让马某准备5万美元,之后他又借了朋友200万港币,兑换成20多万美元,送给郭有明做郭某在英国读书的学杂费用。
“在我生日(12月23日)之前,有一天我回到家里,看到了家里放有黄金寿桃,我问是怎么回事,张某告诉我是余鸿之知道我快过生日,送给我的寿礼。是两个桃连在一起的黄金饰品,一个桃上面写着‘寿’,一个桃上面写着‘福’,有底座,放在一个玻璃罩子里。我爱人张某说是余鸿之让儿子郭某给带回来的。”郭有明的证言称。
“2010年9月份,郭有明的妻子张某给我打电话时告诉我郭有明快过生日了,并对我讲了郭有明的生日日期,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一个朋友黄某,让他在澳门帮我买一个黄金寿桃,另外还让他帮我买一些补品;2010年12月份,郭有明过生日的前几天,我给郭有明的儿子郭某打电话让他来拿黄金寿桃,说是给他父亲过生日的礼物。” 余鸿之的供述与辩解称,购买的黄金寿桃开了发票,重量5.026两。
此外,除了2006年中秋节郭有明在中央党校学习之外,六年间的11个节日,余鸿之送给郭有明人民币110万元。
“2006年春节至2011年中秋节期间的春节、中秋节共12个节日,除去2006年中秋节我在中央党校学习,每个节日余鸿之都要看望我并给我送钱,每次都是10万元人民币,11个节日共计送给我110万元人民币。余鸿之给我送钱一般都是过节的前几天,送钱地点有时是在我的办公室,有时是我在宜昌桃花岭饭店接待客人时他专门送过来。余鸿之每次给我钱后,我都交给张某。”郭有明在证言中说道。
郸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被告人余鸿之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余鸿之代表单位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接受财产刑,可从轻处罚。
2016年11月28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余鸿之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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