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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融安两男女在微信群唱山歌骂人惹出官司,法院判了
唱山歌表达心中的情感是很平常的事情
没想到会因此引发名誉权纠纷
最近
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Grain Rain
案情回顾
黄先生、韦女士均系同村屯村民,黄先生夫妻与韦女士是好朋友。当地村民爱好唱山歌,建立了一个山歌微信群,黄先生夫妻、韦女士均是该微信群成员,平时村民经常在微信群里唱山歌相互沟通、联系,自娱自乐,山歌内容没有恶意,也未针对某个人。
2019年11月30日晚上,韦女士在微信群里唱山歌。黄先生认为山歌内容有教唆其妻子离婚的意思,还含沙射影其本人,指责了韦女士的做法。韦女士认为其在情急之下所说的反话、气话,黄先生却当成了真话,不以为然。为此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相互指责对方。
2021年11月19日,在多次劝阻无效后,黄先生将韦女士在微信群里的语音、山歌内容转发给其他微信群和网友,引起网友议论。韦女士对黄先生的做法十分不满,在微信群里破口大骂黄先生,语言十分刻薄、恶毒。
对此,黄先生做出起诉的决定:
2022年1月,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认为韦女士唱山歌破坏其家庭和睦,对其诽谤、辱骂、威胁,睡不好觉,血压升高,心率过低,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要求韦女士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在网络平台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对此,韦女士辩称:
其在微信群里唱山歌,内容没有针对黄先生,也没有恶意让黄先生夫妻产生矛盾,黄先生夫妻是否有矛盾与其唱山歌没有任何关联性。黄先生故意到其家门口辱骂,双方才产生矛盾,相互对骂,黄先生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并非其侵权。其行为没有过错,法院应当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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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这样认为:
本案起因是韦女士在微信群里唱山歌,黄先生认为韦女士教唆其妻子离婚,破坏其家庭和睦,经核实,韦女士所唱山歌只是一些感慨生活艰难的内容,并没有刻意针对黄先生,更没有对黄先生指名道姓,黄先生诉称与事实不符。
双方发生争执后,韦女士在微信群里指名道姓辱骂黄先生,客观上侵害了黄先生的名誉,造成黄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黄先生诉请要求韦女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符合法律规定。韦女士的侵权行为,造成黄先生精神受到一定损害,是客观事实,黄先生诉请要求韦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黄先生未经核实擅自转发微信内容给其他微信群和网友,引起网友评论,导致本案产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院宣判
结合本案的侵权事实、范围、影响、过错程度,判决韦女士在涉案的微信群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对黄先生的不良影响,赔偿黄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对上述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如何确定都有明确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法官特别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应当严肃、谨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是产生矛盾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通过网络来渲泄自己的不满,否则将构成名誉侵权的后果,承担法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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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评析】融安两男女在微信群唱山歌骂人惹出官司,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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