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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远离赌博之害,净化美好人生

2022-04-21 17: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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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网上赌博sayno

“百般红紫斗芳菲”的春日美景还未来得及欣赏,疫情便卷土重来束缚了人们的脚步。闲暇之余,人们对互联网更为依赖,无形中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网络赌博犯罪也在借机滋生与蔓延。

网络赌博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赌博行为,赌博则通常指通过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有价值的东西做赌注来赌输赢的游戏。赌博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线下的牌九、麻将、扑克,线上的赌球游戏、赌马游戏、百家乐等。就赌博而言,无论是沉迷其中无法自拔的参赌人员,还是将其作为谋生手段、致富工具的犯罪分子,一旦触碰,所开启的都将是歧路人生。虽然赌博的危害无人不知,但是赌博犯罪仍屡禁不止,因此普法工作仍然十分必要。

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遵从政府号召,不聚集、少出门,但也有一些人被赌博的“隐虫”所折磨,被金钱所诱惑,“冒险”组织他人赌博,不仅违背了防疫政策,扰乱了居民休息,还有可能构成聚众赌博。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聚众赌博”指: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故上述冒险组织赌博的行为,如若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会构成犯罪。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不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就不会构成赌博罪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主业,经常性赌博,屡教不改,且获利超过正常收入,属于以赌博为业,亦成立赌博罪。当然,如果三五好友之间为了消遣、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钱财的赌博活动是不以犯罪论处的。

互联网的发展更新了开设赌场的模式,犯罪分子将传统赌博的线下凑桌方式,转变为线上的随机匹配,将传统线下的现金赌资转变为线上投注点数的虚拟数字。他们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也有一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开设赌场,但是为了获得赌场提成,禁不住诱惑,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并设置下级账号接受他人投注,这样的行为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同样成立开设赌场罪,会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认定开设赌场的行为到底有哪些呢?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可见认定开设赌场行为覆盖面广,打击力度大,因此提醒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轻易注册赌博网站的账号,更不要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得利润。

另外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使得跨境赌博逐步由线下奔赴向线上参与转变,并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信息网络传输赌博视频组织他人参与线上的跨境赌博,除此之外他们还会以旅游、公务的名义组织我国公民去国(境)外赌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他们被利益诱惑,心存侥幸,殊不知该行为已单独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单独认定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赌博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稍一疏忽,就有可能掉进万丈深渊。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我们要坚持做到以下几点:1.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生活,脚踏实地,不走捷径、不贪小利;2.强化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治修养,增强防范意识,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3.提高辨别能力,加强自我管控,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附: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普法课堂】远离赌博之害,净化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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