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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养老金制度有独特优势,可覆盖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范围、制度模式、缴费水平、投资和领取等相关事项。
个人养老金又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个人养老金并不会替代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月21日,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谢勇才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大背景来看,妇女总和生育率不断走低、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跑步前进、人口即将步入负增长。小背景则是,国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增长且多样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持续加大。个人养老金制度应运而生。
“发展个人养老金,对于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国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以及促进国民共同富裕,都具有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谢勇才表示。
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覆盖在内
参加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谢勇才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行普惠制,消除了劳动关系、户籍和行业等因素限制,降低了参与门槛和转移接续壁垒,覆盖全体劳动者,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尤其是它可以将第一和第二支柱都难以覆盖的2亿多灵活就业人员(含1亿多新业态从业人员)覆盖在内,这是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独特优势。”
领取发放更加灵活精准
《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对此,谢勇才解释,个人养老金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鼓励国民在全生命周期内科学规划自身的收入与消费,在退休前每年拿出一部分收入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终身积累、退休提取,以提高其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与质量。有助于增强个人的养老责任意识、培养科学的理财和投资习惯。
此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这表明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性质非常清楚且明确,只能用于个人账户所有者未来的养老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谢勇才表示,值得关注的是,与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不同,个人养老金的领取和发放更加灵活和精准。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的方式有助于参加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的领取方式。
缴纳上限会逐步提高
在缴费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这条线是如何划定的?谢勇才认为,主要是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是国民收入水平来定的。
当前,我国有6亿人的月收入不足1000元,9.4亿人的月收入不足2000元,在此形势下,如果每年个人养老金的上限定的偏高,不仅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预期不符,而且会拉大老年群体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这一上限肯定会逐步提高。”谢勇才表示。
将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完善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对此,谢勇才表示,财政部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将会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度具体的实施意见。出于获得长期稳定回报的需要,个人养老金将要求投资产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这就会对资本市场中的各种金融产品的风险分布和回报分布产生重新规整的内在要求,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完善。
至于是否会冲击现有养老保险产品,谢勇才认为造成冲击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现有保险机构的养老产品主要聚焦于第二支柱,而第三支柱尚处于破冰期,其介入的程度比较有限。
此外,谢勇才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只是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基本规则和制度框架,涵盖个人养老金领取税率等具体内容的实施细则需要相关部门后续制定。个人养老金享受的是个税递延型税率优惠,由于每位参加人的参保期限和缴费额度不同,其所享受的税率优惠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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