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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关于“死不起”:医院可以对外发包太平间吗?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民邓先生将家人遗体送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太平间暂存三天,被收取了28项共计3万8千多元费用。这些费用中包括“礼仪服务”3990元、“沐浴SPA服务”5990元、“起灵金光大道”1300元、寿衣6800元、“供饭服务”600元,等等。
对此,北医三院回应称,该院太平间系由北京天堂祥鹤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费用系该公司收取。医院已成立专门小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按要求坚决整改。
北医三院的回应确认了太平间外包经营的事实,似乎也撇清了自己的责任。但是,医院可以外包太平间吗?如此名目繁多的高额殡葬费用,合乎法律的规定吗?为何公众不满的矛头会指向涉事医院?
要回答上述疑问,我们需要对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殡葬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范围吗?
人们的质疑首先在于,殡葬服务收费难道就没有统一标准吗?这里涉及相关殡葬费用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问题。
我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根据2018年公布的《北京市定价目录》,下列殡葬服务收费在目录范围内:1、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含医院太平间)、火化费、骨灰存放费(民政部门提供的除墓地外的骨灰存放服务);2、殡葬其他服务收费,包括有偿服务公墓墓穴租赁费、管理费,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3、回民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北京市民政局于2018年9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再次明确,前述“定价目录”规定的9类殡葬服务由政府定价或者施行政府指导价,由相关部门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除此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本次“天价殡葬费”事件中涉及的收费项目,不在上述定价目录的范围之内,而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理论上可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经营者是不是就可以任意定价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
《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涉及价格管理的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范。《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次事件中,消费者对殡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定价难言公平。而其中收费的数额,更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民法典》,“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本此事件中,形式上看虽然并不存在一个严谨的格式条款,但其中所包含的收费条款实际上就是由经营者单方所预先确定、反复使用的,对此,消费者除了接受或不接受服务之外,没有协商和选择的余地。因此,该收费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要件。也就是说,上述事件中经营者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法律层面之外,相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殡葬收费问题也有规定。比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就提出,“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本次事件中所涉收费,恰恰不是群众自愿选择的项目,不符合“理性消费和自愿消费”的要求。
此外,《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还规定,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本次事件中涉及的收费,并未在相关场所公示,因此也违反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殡葬服务收费应该全面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吗?
如前所述,事件所涉之收费项目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围。对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部分,经营者并没有违法收费,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是遏制“天价殡葬费”的有效手段。那么,为什么目前只有9项殡葬服务收费纳入定价目录的范围呢?殡葬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指导价与市场价之界线又在哪里?
《价格法》第十八条对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作了规定,包括:(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总的说来,这些事项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稀缺性、重要性等特征。
具体是哪些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定价目录”确定。具体而言,系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的“地方定价目录”确定。
据《价格法》,“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换言之,当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是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是例外;只要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就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但应该明确的是,市场调节价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没有竞争,就谈不上市场,也就不上市场价格。对于那些无法进行有效市场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就不宜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便强行实行了,也是虚假的市场调节价。
就殡葬领域而言,其中的大部分商品,在可自由使用的前提下,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比如骨灰盒、寿衣等等。但实践中,一些殡葬物品的使用,是受到相关经营者的实际限制或影响的,比如,逝者家属选择了一家殡仪馆后,就很难使用自购的寿衣、花圈等等物品。由于其天然的特殊性,对于大部分殡葬服务,消费者往往只能选择某一家经营者,一旦选择,便只能接受其服务项目或仅能在其提供的受到严格限制的范围内(如套餐内)作出选择,甚至,在一些地方,殡葬经营本身也是垄断的,消费者并无选择的余地。
由此可见,殡葬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和一般商品与服务不同,不能够完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关行政机关在确定该领域商品与服务是否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时,必须慎重考虑其非竞争属性。就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中所指出的,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其它必要的价格管理方式”。
4、医院可以对外发包太平间吗?
此次殡葬费事件,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天价”,还在于事出三甲医院的太平间。在一般的认知中,三甲医院代表最高层级医疗水平,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场所;而医院的太平间作为人生入灭的所在,更应该是肃穆庄重的。但现在,它们却与天价费用联系起来,多少令人有“颠覆三观”之感。
对于北医三院的“澄清”,许多网友并不买账,认为即使收费单位是外包公司,医院也负有监管责任,“放任承包方收黑心钱,作为管理方责任更大,相当于医院‘背书’了”。
其实,一个更彻底的疑问在于,为什么医院太平间可以用于外包,并进而用于收取高昂的、甚至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费用?如果医院太平间不外包,那么即便存在这样的天价收费,逝者的亲友起码还可以在不同殡葬服务公司之间进行选择。
那么,医院太平间外包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太平间的外包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太平间,特别是公立医院的太平间,外包用以逐利,本身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太平间是医院的组成部分,外包之后,往往用于经营性活动,甚至像本次事件中一样,用于违法收取天价殡葬费。这无疑与立法所要求的“公益性原则”是不相符的。
其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太平间虽然不属于医疗科室,但它们都是医院的组成部分,因而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医疗卫生这一目标。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会带来的问题,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太平间一定程度上都会存在。在此意义上,太平间外包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
再次,医院太平间外包与相关政策导向不符合。2018年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到“严禁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相关主体承包医院太平间,自然是为了开展经营性活动,而非从事慈善活动。由此,医院对外承包太平间,实际上也违反了上述文件的规定。
可见,医院对外发包太平间,尽管法律没有予以直接禁止,但至少是违背法律精神、违反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事实上,也有地方在禁止太平间外包方面作了尝试。如2013年,天津市民政局联合市卫生局等部门下发通知,叫停个体户承包医院太平间从事殡葬业务,并规定所有医院太平间交由民政部门集中管理。
4月8日上述殡葬费事件曝光后,北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会同海淀区执法大队立即出击,实地检查,对殡仪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核实,现场调取了相关收费证据材料,并明确将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涉案公司立案调查。
就此单个案件而言,执法机关的反应不可谓不快。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偶发事件,殡葬行业的类似违法行为也并不罕见。早在2014年,就有媒体对高价殡葬费的问题进行报道,指逝者还未火化,仅在太平间就要花费数千甚至数万元,以致让人有“死不起”的感叹。对于这一早已存在、并非罕见的违法情形,执法机关是否知情,是否做到了“有案必查”,是否进行了系统追查?这些都是值得追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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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乐渭,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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