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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旭东:朝廷、州县与村里——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

侯旭东
2022-04-25 14:44
私家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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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的日常生活及其生活的核心场所:村里

北朝时期的地理景观是村落遍布各地,其间夹杂大小不等的城镇。城包括都城、州郡县的治所,镇指军镇及所辖的戍。北齐末有97州、160郡和365县,北周统一北方后有211州、508郡和1124县。因州郡的治所均在某一县,北朝结束前北方有1100多个级别各异的城,还有少量镇戍。镇戍的居民多为军人及家属,他们平日务农,战时出征。不少镇戍陆续改为州县,但还保留了一些未改。这些聚落性质特殊,这里不拟涉及。当时只有少数人生活在城镇中,大多数则聚居在村落中。

当时城镇以外的聚落通称为“某某村”。“村”首见于三国,一般认为是汉代的“里”破坏后出现的,而新出土的长沙三国吴简发现大量与“里”并存的“丘”,证明在汉代也应是“里名”与聚落的地方性名称并存。汉代的“里”大部分应是行政编制,不是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合一,“村”的出现不能视为社会结构的时代性变化。北朝时所见的绝大多数的城镇外聚落称“村”,也有个别的叫“庄”或“川”,如“贾家庄”、“北鲁川”之类。村落广泛分布在北方各地,包括都城周边和重要交通线附近,并非仅见于边远偏僻的地区,而且是星罗棋布,连成网络。一些村落为围墙所环绕,也还有不少没有这种设施。村内房屋布局应较松散,各家的房宅间有不少隙地,可用来施建佛寺。因佛教广泛流行,寺院伽蓝点缀村中。

北朝墓葬壁画狩猎图

村落的人口目前所知的多为200人左右。北魏景明前后的幽州范阳郡涿县当陌村至少有居民约300人,东魏武定年间的青州北海郡都昌县新王村则有居民200人左右,东魏末到北齐时的并州乐平郡石艾县安鹿交村少说也居住了205人,同县的般石村北齐时约有223人。个别大型村落,如北齐时恒州石邑的龙贵村,则有居民2000余户,近万人。

这些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家庭的规模以四、五口为主,三代以上同居的情况并不常见,兄弟结婚后一般也要分灶另过。从姓氏上看,一些村落的男子主要由单一姓氏的居民组成,上举幽州的当陌村,男性村民中72%以上姓高,这类村落属于“同姓聚居”村;另一些则为多姓混居村,前引安鹿交村,205人中至少有29个姓氏,人口最多的前四姓有155人,占3/4以上,首姓卫氏有69人,仅占1/3。般石村少说有23姓,亦是卫为首,有67人,占1/4强,人口最多的四姓有149人,占总人口的2/3。多姓村出现的原因复杂,有些是移民所致,如安鹿交村。

同姓聚居村是在安土重迁的背景下随着人口的繁殖自然产生的,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出现“宗族”组织。形成“宗族”首先需要有父系世系意识,同姓村民能够通过“姓氏”建立相互的认同,确认相互的血缘与世代关系,这种意识在北朝时期的村落中刚出现不久,远未成熟。这是与汉代以来实际生活中父方母方亲属兼重传统的影响分不开的。人们生活中反倒是“邑义”、“社”之类组织更为活跃。村民在接受了佛教的福业观念后,常常会在居住的村落的范围内发动居民,组成规模不等的“邑义”,出资兴造福业:造像立塔,写经刻卷,乃至凿井修桥,救济灾民。一些村落中建有寺庙,村落居民也包括僧尼,成为当时的特色。尽管全村性的“邑义”尚不多见,部分居民组成的“邑义”所从事的活动表达了家庭以外村内集体性生活生动的一面,显示了“村”在单纯聚落之外更丰富的意义。

部分村落的居民包括少量还乡的致仕官员,也有部分僧人生活在村落中。多数村民则以耕织为生,具体作物随土而宜。一些地区适宜种桑树,则产绵绢与丝,另一些地区则植麻,产麻布,具体的分布见《魏书·食货志》的记载。自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到北朝末一直实施均田制,具体的规定前后屡有变化。总体看来,由于这一时期人口有限,除个别地区,如敦煌,大多数地区耕地充裕,土地兼并现象也不突出。均田制下百姓仍然能够自行处理耕地,有不少好佛的村民施地建寺,或入佛寺为功德田。如果经营有道,耕织致富也不困难。

村落与村民并非置身于朝廷控制之外。朝廷触角直接深入到村落内部。北朝很早就建立了户口管理制度,通过户籍等由“户”管理到个人。所以时人有“普天之下,谁不编户”的说法。这一时期最引人注目的是北魏太和十年(486年)开始设立,一直沿用到隋初的“三长制”。这一制度针对的主要是城镇以外的“村民”,它通过不同的编排方式,把村民纳入邻长、里长与党长的管辖下,以保证完成朝廷的赋役任务,并防止村民逃亡或剃度为僧,规避朝廷的赋役。

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村落中依然存在“乡里”编制。北朝的乡里不同于以往之处在于,“乡”,尤其是“里”具有划定的区域,而不再像两汉那样兼具户口编制单位的功用。这或源于当时施行的均田制。朝廷也利用乡里的名称灌输儒家思想,推行教化。不过,乡里制与三长制在实际的运作中都不同程度地遭到村民的抵制。三长在村落中并无地位,相对于“乡里”名称,村民更认同“村名”。可以说,“村”在居民的认同的支撑下持续存在,现在仍能找到千余年“村名”未改的聚落(详下),尽管直到北朝结束,“村”始终在官方的制度中无正式的位置。

综合两方面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概括村民生活的基本的场所。虽然官方的基层制度受到架空,但如果将村民生活的世界简单归结为“自治性”的共同体显然是片面的,同时,它也不是完全为朝廷所控制,而是一个双方力量汇聚交织的“两重”的世界。若单用“乡里”或“村落”一类的术语来概括描述村民生活的主要场所,则只揭示了某一侧面。使用作为朝廷地方制度末梢的“乡里”,则是仅偏重朝廷的制度与控制;若使用具有自在意义的“村落”则只突出了村民自为自治一面,均有所失。而称之为“村里”——“村”是自然形成的聚落名称,代表了村民生活自在自为的一面;“里”是朝廷的基层行政编制,代表了朝廷的统治与村外的世界——兼顾了两方面,可能较好地体现了村民生活基本空间的两重性。

“村里”也不是一个凭空杜撰的术语,在当时的文献,特别是东晋南朝的文献中已偶有使用。东晋葛洪的《抱朴子·外篇·自叙》有“村里凡人之谓良守善者”之语,最早提到“村里”。《宋书·隐逸·刘凝之传》说凝之“为村里所诬,一年三输公调”。《南齐书·孝义·韩灵敏传》有“村里比屋饥饿”之说。《南史·梁宗室·萧憺传》则云“旧守宰丞尉岁时乞丐,躬历村里,百姓苦之”。王琰的《冥祥记》中在记载宋刘龄事时说他“邻家有道士祭酒,姓魏名叵,常为章符,诳化村里”,亦使用了“村里”一词。陆修静的《道门科略》中也有“把持刀笔,游走村里”的说法。后代也偶见使用“村里”一词的。《明史》卷一四一《景清传》有“村里为墟”之说。晚至20世纪,1928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县组织法》中在县下设区及村、里,推行村里制。

文献中的“村里”出现的频率不高,也非固定搭配,含义亦未必一致,这里则是旧瓶装新酒,在研究层面上赋予“村里”明确的内涵,并视之为分析概念。它要比“社会”之类空洞无根的概念更贴近中国历史。这样做是试图为了解中国历史增加一个观察的角度,至于能否成立,是否揭示了村民生活的特点,有多大的分析价值,还有待读者的评判。

“村里”不仅可以用来分析北朝,对于了解秦汉以来的基层聚落的变迁,也提供了新的视角。

从中国王朝历史的趋势看,三国以后,里与村长期共存。“乡里”几乎是自秦以来各代统治者都要设立的基层制度,“里”虽然作为朝廷的制度行用了两千多年,在农村最终却没有成为普遍使用的聚落名称,而且也几乎找不到“里名”沿用至今的例子。自“村”出现,它在官方制度中的地位起伏不定。三国至唐初,“村”一直未入官方的正式制度,基本属于民间的称呼,唐代则成为制度中的一部分,在田野者,里正之外设有“村正”。唐以后以“村”为代表的自然聚落是历代基层制度的基础,但绝大多数时期朝廷都是在其上另起炉灶,建立名目各异的制度,如宋代先后设乡、里、管、保甲;金代的乡、里;元代的乡都、社;明代的乡、都、图(里)等;清代的里甲、保甲等。

尽管如此,反倒是以“村”命名的聚落一直存在至今。唐代以后聚落的通名不断叠加,日益复杂。除“村”以外,常见的还有“庄”、“铺”、“屯”等数十个具体名称,但今天最常用的仍是用“村庄”指具体的聚落,用“农村”泛称与城市相对的地区或聚落,其中都少不了“村”。“村”取代了“里”成为与城市相对的聚落的通名,可见其生命力与影响。这种持续的力量由“村”名的延续上可见一斑。目前仍然可以找到不少自北朝以来一千多年沿用不变的村落名称,如发现于今天山西平定县千亩坪村的东魏武定时立的关胜碑中就提到将关胜埋在“三都东南八里千亩坪”,据当地的地图,目前千亩坪西北仍有一村名“三都”,可知两村位置与名称历1500年而未改。北京附近也有一些自唐代以来位置与村名固定未变的村落,如今天和平门外琉璃厂所在的海王村也是自唐代就已存在,且名称一直未变。类似的还有今属丰台南苑乡的邓村、石景山区的庞村、石槽村等。西安与洛阳附近也保留了不少这样的村落。如果仔细寻找比较,还会发现更多例子。

“村”、“里”名称上的长期变动及其结果实际是人们反复争夺的产物,源于基层制度与村民认同间的长期互动,也可以说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朝廷与村民的较量。“村名”的延续性直接显现了村民日常生活所凝聚的低沉却顽强的力量,因此也需要我们将其纳入分析的框架。用“村里”来概括则把两方面力量的长期较量引入视野,较以往的研究多了一个角度、一层意义。

村里、州县与朝廷:村民的生活世界

村民生活的核心场所是各自的村里,但并不等于说他们的活动与想象仅仅局限在村及其周围的狭小地域内。事实上,很多情况下他们也要走到村里之外,其足迹所及要广阔得多。要了解他们还需要从更广阔的背景上去把握他们的生活世界。

首先,最为常见的是村民需要时常到附近州、郡或县城,以及都城所附设的“市”中买卖物品,寻医问卜。北朝时期几乎见不到分布在行政治所以外的聚落的“草市”之类的市场,所有的“市”都被安排在行政治所的所在地,并由官府设官控制。根据文献记载,村民要定期赴市购买铁农具、作物种子以及瓮一类陶制生活用品;出售的物品则有榆、白杨、楮、杨柳等木材,葵、芜青、胡荽和苜蓿等蔬菜,还有红蓝花之类染料与榨油用的植物。此外,村民还要到“市”请教卜师相士,疗疾解惑,寻求帮助。由于北朝的统治者沿用先秦以来的传统,自都城到郡县均设刑场于“市”,赴“市”买卖解惑的村民时常会遇到处决犯人的场面,尤其是在秋冬行刑的季节。行刑犹如反复出现的仪式,成为向聚集在市内围观的百姓展示朝廷统治的绝好机会,村民从中可以直接感受到朝廷官府的赫赫威力,有心人也能从中察觉到政治的细微变化。“市”因此成为北朝村民了解和通向村外世界的一扇重要的窗口。另一方面,朝廷与官府的统治也循此而入,以具体鲜活的场景反复宣示着它们的力量。

北齐娄睿墓仪卫出行

这些附设在国都、州郡县镇城的“市”也会随着城镇治所的分合省并而废立移徙。北齐天保七年一次并省了589个县,许多设在县城中的“市”当因此而被撤消,村民赴“市”购物问卜的方向与成本必因此产生变化。这里也显示了行政对村民日常出行的影响。

美国学者施坚雅(G.Skinner)依托“中心地”理论,侧重“集市”的分层布局,发展出了影响颇广的以“经济区”为地理单位,各区域自有经济发展周期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理论。其说主要强调了“市场”,即经济的作用,而忽略了唐代中叶以前“市场”长期依附于行政治所的大背景,以及行政制度(如过所制度)对人们出行的约束而带来的市场活动的特点,因而无法揭示中国历史的前后变化。唐中叶以前主要应注意行政设置的影响,这一时期“市场”是在行政体系之下运作,难以突破后者的制约。

其次,除了“市”,聚落附近具有灵验力量的祠、庙与山之类的“圣地”也是村民时时要光顾的地点。《魏书·地形志》中记载了大量分布各地的神祠,如东郡东燕县下记有“尧祠、伍子胥祠”,同郡凉城县下有“西王母祠”。永安郡定襄县内这类神祠尤多,有“赵武灵王祠、介君神、五石神……圣人祠、皇天神”。这些应是列入朝廷“祀典”的,被认可的祠庙。据《水经注》,一些神祠在北魏时仍是“方俗所祠也”或“民犹祀焉”。同时,不少佛寺也兴建于形胜之地,分布在远离聚落的山林,如洛阳附近的嵩山,它们也是远近佛徒不时要造访的圣地,只是唐代以后逐渐流行的对佛教圣地的巡礼进香此时尚未出现。在这些圣地,村民主要是寻求精神的安慰与寄托。在特定的时刻,如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之类佛教的节日以及诸神的生日,祠庙寺院成为村民聚集的场所,后代的庙会也就是由此而生。这是村民与外部世界交往的另一渠道。

这一领域既包括了朝廷官府认可的“神祠”与佛道寺观等各种圣地,也不断出现被朝廷视为“淫祠”的祭祀对象。“神界”由此成为村民与朝廷官府交织、渗透、争夺之地,而非村民独立祈愿求福的“净土”。

活动的空间上,村民的脚步越出了狭小的村落,步入村外的世界。同时,他们生活的时间安排也因朝廷颁布的“历法”而形成境内各地大体统一的节奏。

随着秦的统一,战国时各异的历法也走向统一,并开启了由朝廷制定、颁布的传统,即所谓“敬授民时”。统一的历法传布域内各个角落,成为百姓生活安排必不可少的框架。现存的北朝历谱只有一件,较之汉代,数量上相差悬殊,但是众多的造像记为我们提供了当时百姓记时的确切记录,这是汉代所无法比拟的。比较造像记上对时间,特别是干支的记录与历法的计时,绝大多数是一致的,这种吻合告诉我们历法在当时得到极为广泛的运用。这也是朝廷统治的一个方面。

朝廷通过编制历法来控制和安排百姓的生活节奏。仅存的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450年)与十二年(451年)的历谱中除了指出每月朔日的干支外,还有该年的太岁、太阴、大将军的位置、在建除中的次序、二十四节气的日期、社、腊与月食的日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密切关系到时人的生活安排。要推算许多吉凶宜忌项目,历日的干支和建除都是不可缺少的,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须臾不可离。节气与农事活动联系紧密;社、腊与月食则和仪式活动分不开。此外,每个节日,无论是中国固有的,如三月三、七月七;还是因佛教传播而流行的,如四月八日浴佛、七月十五的盂兰盆节,都离不了历法所规定的时间框架。可以说只要从朝廷的正朔,无论何地,无论具体时间的生活如何安排,生活所依托的时间架构都是来自朝廷的统一编排。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地人们的生活具有形式上的统一性。朝廷通过颁布历法对疆域内人民的生活节奏产生结构性的影响。

另一方面,形式上的统一之下依然存在着各种性质的多样性。除了区域性的差异所带来的生活节奏的不同之外,相同的生活节奏中也包含着不同的表达,从而再现了文化的、阶级的区别。七月十五日是佛徒与道徒共享的节日,度过的方式自然多有不同。四月八日各地信佛者都要举行仪式,都城洛阳的活动与偏远村落中的显然同中有异。正月一日村民的活动与朝廷的元会的差别更难以用道里计。

村民上述看似自主的活动实际也难以摆脱朝廷与官府的影响。村民一些其他日常活动中,朝廷与官府则会直接与村民交涉。

首先,除了老幼及个别享受“复除”优待者,绝大多数成丁的村民家庭每年都要向官府交纳赋税,必须与官吏接触。交纳的数量、品种因时因地而有变化,同一地区村民所纳赋税的轻重又因各个家庭财产多寡而有所区别。这些赋税无论交纳到郡县,还是都城,都不能不与官吏打交道。北朝时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材料不易找到,最近出土并整理出版的三国时期孙吴长沙地区的简牍提供了这方面的直接证据。吴简中保存了大量孙吴初年长沙地区居民向官府仓库交纳租税米、盐米、户调、鹿皮等杂调、算钱、财用钱、鋘钱等各种钱的记录。交纳的种类颇多,时间也不限于秋季。这些记录分别由仓吏、库吏,纳赋税者本人与乡吏保存,每年还要统计核对,以保证官府的赋税收入。这批材料表明居民需要年复一年地频繁赴官府仓库纳物,这种活动实际已构成多数村民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北朝时村民交纳赋税的种类或有不同,频繁交通官府的情形应当是一致的。

交纳赋税之外,自北魏太武帝时起,汉人开始服兵役,成年丁男要到外地从役,一般是服役一年。北魏末年战乱较多,朝廷兵力有限,也曾大量招募乡兵从征。这种兵役不少是在本州完成,但服役地点远离家乡的情况也很常见。北魏末,冀州(今河北中部)的戍卒就曾到荆州(今河南南部)驻守。服兵役要由官府差遣,并由官府派官吏解送。北魏宣武帝时宋鸿贵为定州平北府参军,就曾“送兵于荆州”。北魏末年由于戍卒常常逃亡,朝廷又规定“兵人所赍戎具,道别车载,又令县令自送军所”,由县令亲自送戍卒。根据官府的安排,成年村民赴外地服役成为他们了解村外世界的又一途径。这种经历也深化了他们与官府的往来。戍守的地区及在该地的活动也构成他们生活世界的一部分。

其次,州郡县官府日常统治与村民生活的不同侧面相联,也使村民感受到官府的存在。如前文所述,从战国以来地方长官就有巡行辖区(行县)制度,定期巡视辖区,了解民情。《续汉书·百官志五》讲述郡国长官的责任时指出“凡郡国皆掌治民……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下至唐代,都督刺史仍有这项任务,所谓“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问百姓”。这种制度如果得到认真执行,牧守令长必将与属民有频繁的直接接触。

牧守令长同时负责各地案件的审理与民间纠纷的处理,这亦是官民直接往来的渠道。北魏太武帝太延元年(435年)诏书规定“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将处理民间仇杀的权力赋予了牧守。不仅如此,一般的民间纠纷往往也要牧守出面解决。东魏北齐间苏琼任南清河太守时,“零县民魏双成失牛,疑其村人魏子宾,送至郡,一经穷问,知宾非盗,即便放之。双成诉云:‘府君放贼去,百姓牛何处可得?’琼不理,密走私访,别获盗者。”结果“从此畜牧不收,多放散,云:‘但付府君’”。经过此事,苏琼名声大振,郡内也随之“奸盗止息”。此外,苏琼还调解争田的乙普明兄弟,两人争田,“积年不断,各相援引,乃至百人。琼召普明兄弟对众人谕之曰:‘天下难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地失兄弟心如何?’因而下泪,众人莫不洒泣。”结果普明兄弟“分异十年,遂还同住”,通过教化解决了纠纷。牧守令长要处理的案件应不少,东魏时兖州的州狱就有“囚千余人”,可见当地案件之多,亦说明民间纠纷与案件的处理成为牧守令长与村民交往的重要渠道,村民由此可接触地方官员。

北朝时期佛徒热心福业,广立浮图碑像,兼有修桥补路者,亦常见由官府发起,当地民众广泛参预的事例。西魏大统六年(540年)南汾州高凉郡高凉县(今山西稷山县)的县令巨始光“率文武乡豪长秀”造石像一区,参加者不仅有县廷的数十位属吏、巨始光的家人,还有33位族正——三长制下的基层首领、个别僧人与百余名普通百姓,他们多数应是当地的村民。这是一项由地方长官发起,官民共同完成的佛教福业。又如东魏武定七年(549年)在今河南省武陟县,当时的武德郡,由于当地“沁水横流”,“往来受害,至于秋雨时降,水潦□腾,马牛虽辨,公私顿废”,怀州长史、行武德郡事于子建及所辖四县县令等发起修复旧桥,结果是“助福者比肩,献义者联毂,人百其功,共陈心力”,当地寺院“咸施材木,构造桥梁”,不到20天就竣工了。事后还树碑雕像。根据题名,参与此事的有该郡的官吏、居住该地的致仕官员、僧人、地方“民望”与大量普通百姓。此事亦可见当地官民互动之密切。而民众立碑邀请牧守令长撰写题记亦不罕见。东魏武定八年(550年)汲郡汲县的尚氏立的《太公庙碑》就是由该郡太守穆子容撰文。甚至还有家族造像求福而将县令名讳也刻在碑上显著位置的例子。这些均反映了北朝时期村民生活中与牧守令长的来往。

至于牧守令长出言下教,号令辖区,自然是村民接触官府的诸多渠道中最为常用的,无须详论。

村民生活中与牧守令长及其他州郡县官吏的接触是比较频繁的,无论是通过文书形式,还是直接的面对面的交往。因此,村民头脑中对牧守令长有所了解也是很自然的。相对而言,皇帝、朝廷虽与村民生活存在联系,却更多的是以文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直接往来的机会要少得多。

皇帝所下的文书有若干种,其中部分诏书,如即位、改元、大赦诏书等事关所有臣民,则最终下达到村里。汉代诏书由官吏向民众口头宣读,宣读时要将百姓召集在一起,而且还要将文书悬挂在乡亭市里官寺等人多易见的地方。这种做法直到宋代也还在使用。《作邑自箴》卷一云:“通知条法,大字楷书牓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隋代赦书到各州,也要“宣示百姓”。唐代各地接受皇帝诏书也要百姓参加。据此,北朝时期诏书下达到村里也应聚集村民加以宣读。从文献看,北朝皇帝下大赦诏的场合包括即位、改元、祭祀、立皇后、立太子、诞皇子、出现祥瑞灾害等,村民聆听诏书的机会还是不少的。不过,诏书大多文辞典雅,无论宣读还是悬挂,其多数内容都是百姓难以理解的,但是一些关于皇帝与朝廷的基本情况还是能从中了解一二。这应是村民认识皇帝与朝廷的主要途径。

此外,北朝皇帝继承游牧民族的传统,保留了巡幸各地的习惯,一些地区的村民可由此感受皇恩,更直接地接触皇帝。不过,皇帝巡幸路线集中在主要交通线与核心城镇,帝国腹地的村民很少能目睹圣颜。多数地区的村民接触到的更多的是皇帝差遣的使者。这些使者手持代表皇帝的“节”到各地观风省俗,体察民情,兼监察牧守令长。北朝时期见于记载的使臣巡行州郡就有33次。东魏北齐时崔伯谦为济北太守,有朝贵行过郡境,问人太守治政何如。对曰:“府君恩化,古者所无。因诵民为歌曰:‘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无争。’”客曰:“既称恩化,何由复威?”曰:“长吏惮威,民庶蒙惠。”这大概就是使者巡行中了解牧守工作的一例。使臣与百姓的问答也成为村民认识朝廷的一种途径。

在分析民众的国家观念时,笔者注意到一般造像者在有关的祈愿中体现出了对朝廷的三层的理解,即造像者及其亲属、朋友,乃至众生,其上是“州郡令长”或“群臣百僚”,最上是皇帝。普通造像者多为村民,在村民的眼中,帝国是由皇帝、牧守令长与百姓组成的。这种划分是与他们的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如果说多数百姓生活的立足点是上文所概括的“村里”的话,对应于“州郡令长”与皇帝,其上的世界应分为“州郡县”与“朝廷”两部分。这三者共同构成村民生活世界——包括现实的与观念中的——全部内容。

(本文摘自侯旭东著《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增订本)》,商务印书馆,2022年2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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