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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检例第146号”是这样炼成的!

2022-04-20 16: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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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46号)

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网上发布厅”等平台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首个案件(检例第146号)系厦门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例。这也是厦门市检察机关首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库的检察监督案例!

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能位列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号”是如何炼成的?今天,“厦门检察”为大家一一揭秘。

醉驾男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交警败诉

“查醉驾,吊销驾驶证,怎么就错了呢?二审败诉,我们真的不能接受。”多年后,厦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多位检察官仍记得市交警支队派员前来递交监督申请时说的这番话。

一切要从一起醉驾案件说起。

2013年5月1日晚,卢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碰撞一名路边行人,致其轻微伤,审判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厦门市交警支队另对卢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警支队表示,他们对卢某某的处罚决定依法有据。

可卢某某对这份处罚决定不服。他认为,自己当时驾驶的是摩托车,被吊销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厦门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

市交警支队本以为案件到此为止,卢某某能够服判息诉。但卢某提出上诉后,“剧情”来了180度大转弯——二审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男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吊销男子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当,应予撤销”。随后,交警部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聚焦案件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精准提抗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被撤销了,以后我们要如何开展执法工作?”带着满心的无奈与困惑,2014年9月,市交警支队向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

接到监督申请后,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职,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案件事实作进一步梳理后,查明卢某某同一行为存在三个违法情形,并厘清了不同违法情形应被处以不同的行政、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对争议焦点“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出准确理解。

“审查过程中,我们找到了一条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承办检察官所说的这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2年出台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其实际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基于立法目的、执法后果等角度,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做出的,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监督纠正。

2015年3月,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经讨论研究,在对法院不采纳意见作进一步阐述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向福建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两级联动接续监督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省检察院经审查市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进一步延伸办案发现,本案并非个案,仅2019年,本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就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2019年9月,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鉴于此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很具有代表性,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省检察院以案件抗诉为契机,深入履行行政检察监督,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2021年3月19日,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事实认定,体现过罚相当;2021年4月30日,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裁判和执法决定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当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纠正个案错误的同时,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促进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推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正确执行法律。”2022年3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意义”一栏如是指出。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现涉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原标题:《首例!“检例第146号”是这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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