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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检例第146号”是这样炼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46号)
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网上发布厅”等平台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首个案件(检例第146号)系厦门市检察院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例。这也是厦门市检察机关首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库的检察监督案例!
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能位列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号”是如何炼成的?今天,“厦门检察”为大家一一揭秘。
醉驾男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交警败诉
“查醉驾,吊销驾驶证,怎么就错了呢?二审败诉,我们真的不能接受。”多年后,厦门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多位检察官仍记得市交警支队派员前来递交监督申请时说的这番话。
一切要从一起醉驾案件说起。
2013年5月1日晚,卢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碰撞一名路边行人,致其轻微伤,审判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厦门市交警支队另对卢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警支队表示,他们对卢某某的处罚决定依法有据。
可卢某某对这份处罚决定不服。他认为,自己当时驾驶的是摩托车,被吊销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厦门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决定。
市交警支队本以为案件到此为止,卢某某能够服判息诉。但卢某提出上诉后,“剧情”来了180度大转弯——二审判决撤销市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男子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吊销男子小型汽车驾驶证,系属不当,应予撤销”。随后,交警部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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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案件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精准提抗
“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被撤销了,以后我们要如何开展执法工作?”带着满心的无奈与困惑,2014年9月,市交警支队向市检察院递交了检察监督申请。
接到监督申请后,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职,认真调查核实,对相关案件事实作进一步梳理后,查明卢某某同一行为存在三个违法情形,并厘清了不同违法情形应被处以不同的行政、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对争议焦点“醉酒驾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出准确理解。
“审查过程中,我们找到了一条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承办检察官所说的这一法律依据,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2年出台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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