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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认罪悔罪,否认遭酷刑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7-08-22 16: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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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上午,湖南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江天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四项事实,江天勇均表示无异议,他还多次表示认罪忏悔,对其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的谣言予以否认,并承认他是“谢阳遭受酷刑”谣言的幕后策划者。

经过两个半小时审理后,法庭宣布休庭,并表示择日宣判。据长沙中院官方微博直播的信息显示,江天勇的父亲到场旁听了庭审。

庭审照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 图

检方指控:70多次受境外采访发表攻击政府的言论

现年46岁的江天勇原是一名中学老师,200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09年因违规,他被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律师执业资格。2014年3月22日,他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行政拘留。

起诉书显示,2016年11月22日,因冒用他人身份证,江天勇被长沙铁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日,他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长沙警方监视居住,2017年5月被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天勇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大量攻击、诋毁我国政府、司法机关和现行政治制度的言论,通过蓄意策划、插手炒作敏感案件,肆意歪曲事实,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以及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等方式,攻击和诽谤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诉机关称,2009年以来,江天勇通过“推特”、“微博”等互联网软件发表上述言论共计3.3万余条,关注者3.7万人,其中214条系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的言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报道148次,其中70余次系直接攻击我国政府、煽动颠覆政权的言论。

检方指控:策划、插手炒作一系列敏感案件

在庭审时,公诉人还宣读了江天勇策划、插手炒作的一系列敏感案件,包括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律师周世锋、谢阳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张凯、刘星案。

在周世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江天勇得知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周世锋等人颠覆国家政权案将开庭审理后,通过境外“电报”软件,煽动他人前往法院“围观滋事”,事后还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抹黑我国司法机关的言论,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在谢阳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江天勇指使谢阳妻子陈桂秋捏造“谢阳在羁押期间遭受酷刑”系列文章,并对部分文章进行修改,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转发《朋友们,出发吧!去见证709谢阳案的违法历史》文章,煽动陈桂秋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所谓“探视谢阳行动”。同时,江天勇大量转发相关文章及境外网站歪曲事实的报道,煽动他人转发,误导民众对现行体制和司法机关不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在张凯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凯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取保候审后,江天勇联系张凯,煽动张凯及其家属对抗司法机关,并向境外反华势力申请了现金及一台苹果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23326元资助张凯。

在刘星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后,江天勇煽动相关人员集体到看守所进行“声援”,并通过采取为刘星“存钱”和转发有关文章的方式进行炒作,意图误导不明真相的民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满。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江天勇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有无异议,他回答称“无异议”。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江天勇还表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都是真实的,是他自愿供述的。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他的各项合法权利,无论是在身体方面,还是生活方面,都给予他充分的人文关怀。

在回答讯问时,他还承认捏造了谢阳遭受酷刑的细节,“比如说谢阳右腿曾经受过伤,我就想象捏造审讯人员对他受伤的右腿进行伤害和折磨;又如,我通过想象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经常熬夜,虚构了公安对谢阳疲劳审讯等细节。”

辩护人:江天勇发的部分煽动言论未给政权造成实质影响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天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也指出,江天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合议庭予以酌情考虑。

受江天勇的委托,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的杨杰林、曾杰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为江天勇辩护道,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存在,江天勇当庭也予以承认。但应当结合江天勇的自身经历,区分时间节点,准确把握其行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考量。江天勇在本案当中并非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

辩护人称,从2004年至2009年,江天勇虽就自己办理的个案发表过一些不当言论,但都是基于谋取个人利益进行自身炒作的需要,尚不具备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2009年被注销律师执业资格之后,受到境外势力的影响,其思想发生了一定变化,个人不满情绪的宣泄较多。加之相关所谓“维权”人士开始频繁与其接触,积极诱导其思想产生进一步转变,才逐渐产生了主观犯意,其主观恶性较小。此外,江天勇的行为主要是炒作敏感的司法个案,直接攻击政党的领导和我国政治体制的言行较少,并且言论主要发表在境外媒体,国内公众无法直接访问,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较低。

辩护人还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四起个案中,江天勇都只是部分或被动参与,作用有限。如在“煽动干扰周世锋等被告人庭审”中,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江天勇只是对部分家属发出了声援的倡议,但当天现场人员较多,除部分人员与江天勇相识外,其他人员都是通过其他途径或号召组织而来。

此外,辩护人还辩称,在参与的几个司法个案中,江天勇的行为都是个人行动,没有固定的组织;江天勇虽然发表了部分煽动言论,但其并没有对我国的国家政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江天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江天勇当庭悔罪:希望所谓的维权人士引以为戒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指控的罪名,对江天勇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均无异议。

经过第一轮辩论后,审判长总结道,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被告人主观犯意形成时间节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被告人地位和作用以及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

公诉人认为,江天勇形成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虽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是不能将思想形成的各个阶段简单地割裂开来进行分析和评判,而应从整体上进行分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颠覆国家政权这一结果的实现。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江天勇实施了多起犯罪事实,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其并非初次犯罪,也不是偶然性地实施犯罪。

“我认可公诉人的意见,我确实不应该过多地推卸自己的责任。但是我认为我是初犯,请合议庭考虑。”江天勇说,捏造谢阳遭受“酷刑”事件,他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做过澄清,有悔罪表现。

针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江天勇的辩护律师希望合议庭综合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情况、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等,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时,江天勇悔悟道,他充分认识到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他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罪行极为后悔。

他还说,他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危害,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在此希望其他所谓的‘维权’人士、‘维权’律师从我身上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也恳请司法机关给我宽大处理,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过去因我的犯罪言行伤害过的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说声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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