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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新闻|落马官员出狱后还能担任国企高管吗
最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报道的一则独家报道,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国有控股企业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服”)副总经理殷光立于2017年7月底被安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殷光立此番被逮捕系“二进宫”:2001年5月,因在安徽阜南县委书记任上犯受贿罪,殷光立被阜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殷光立“二进宫”之事被披露后,其假释出狱、进入国企并担任高管的情形,立即引起了众多网友和一些媒体的质疑。比如,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不论是不是在假释期间开始重回国企工作,即使假释已经到期,殷光立进入国企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都是违规的。”
王永杰的这一说法成立吗?
澎湃新闻经梳理法律法规并采访相关领域人士后得知,殷光立假释出狱后的工作经历确实违反了《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但这并不等于“官员出狱后均不能再进入国企并担任高管”的说法成立。
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来说,只要不是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到5年,或者因为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到5年,这个人就可以进入企业并担任高管,无论这家企业是国有还是民营。
就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而言,除了因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而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其他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国企担任高管并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
原县委书记出狱后“二进宫”
据澎湃新闻报道,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安徽农服副总经理殷光立于2017年7月底被安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此番被逮捕,对殷光立来说属“二进宫”:16年前,因在阜南县委书记任上犯受贿罪,殷光立被阜阳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澎湃新闻了解到,殷光立在入狱服刑5年后,于2006年办理了假释。出狱后,他在2006至2008年任蚌埠市益兴名流置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蚌埠益兴置业”)总经理,2009年任淮南市金地海顿大酒店总经理。此后,殷光立进入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农垦”)下属国企系统,2010至2012年任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亢房地产”)监事,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任安徽省龙亢农场常务副场长,2014年7月至今任安徽农服副总经理、顾问。
入狱之前,殷光立的履历是:1991至1996年在安徽省东风湖农场先后任副场长、场长,1997至1998年任颍上县县长,1999至2000年任阜南县委书记。
殷光立出狱后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蚌埠益兴置业,民营企业。
淮南市金地海顿大酒店,即淮南金地海顿酒店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注册资本2472余万,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殷光衡。
安徽农垦,1998年由原安徽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前身为安徽省农垦厅)改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4年纳入安徽省国资委管理序列,与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安徽农垦拥有土地面积100万亩,资产总额327.79亿元,注册资本100亿元。
安徽省龙亢农场地处黄淮南部,1959年10月建场,因紧靠怀远县古龙亢镇而得名。农场占地3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0000亩。
龙亢房地产成立于2009年12月,是安徽省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皖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具有房产开发三级资质。
安徽农服成立于2015年8月,由安徽农垦联合天禾农业科技集团、安徽现代农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三位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注册资本1亿元(国有资本占比55%),是国内第一家以农垦为主导、以农服为主营的省级专业公司。
此外,殷光立1991至1996年的工作单位安徽省东风湖农场,也隶属于安徽农垦。
东风湖农场位于淮南市凤台县西部,土地面积1.36万亩,其中耕地8400亩,水面600亩,麦豆年总产量4500吨左右。
刑满释放人员进国企无法律障碍
了解了殷光立及其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再来梳理一下法律法规有关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能否担任国企高管的规定。
《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虽然《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且地方政府有帮助其解决就业等问题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在刑满释放人员担任国家公职方面仍设置了限制条件。
比如,《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除了国家机关,大部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也都适用《公务员法》第24条。
比如,《2017年芜湖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就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考。
但是,《公务员法》第24条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于包括高管在内的国企工作人员,这一条款并不适用。
在央企层面,比如2007和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面向海内外,两次公开招聘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等30多名央企高管,其应聘条件中均没有“无犯罪记录”这项要求。
再如,2017年8月8日,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对外联络部总经理等两名中层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中也没有“无犯罪记录”这项要求。
地方国企方面,2017年8月10日发布的《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秋季招聘公告》明确提出,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不得报考。
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直属宿州市政府领导,授权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上述招聘公告,刑事处罚期限已满,也就是刑满释放人员,可以报考其所招聘职位。
梳理完法律法规,我们再来看看殷光立的具体情况。
王永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论是不是在假释期间重回国企工作,即使假释已经到期,殷光立进入国企并担任一定领导职务都是违规的。
王永杰还称,假释人员的就业仅限于民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作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殷光立不具备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担任领导职务的资质。
就王永杰的观点,澎湃新闻采访了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良其和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钊。他们一致认为,王永杰并没有指出殷光立违反了哪一条规定。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王永杰关于假释人员的就业仅限于民营企业或者自己创业、殷光立进入国企并担任领导职务违规等说法均不成立。
事实上,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国有企业的招聘公告可以得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确实不能成为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招考对象,但进入国有企业工作并不存在限制条件。在这一点上,国有和民营企业并无区别。
出狱即担任高管违反《公司法》
尽管王永杰的说法不能成立,但殷光立假释后的工作经历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这又是为什么呢?
殷光立违反的是《公司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
《公司法》第146条第二款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另据《刑法》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这些规定,殷光立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刚好执行1/2刑期,从刑期执行上看他办理假释符合法律规定,其假释考验期限持续至2011年。
但是,2006年假释出狱后,殷光立即先后进入民营企业蚌埠益兴置业和淮南市金地海顿大酒店,并担任两公司总经理职务。2010至2016年,殷光立又进入安徽农垦下属国企系统,先后担任龙亢房地产监事、龙亢农场常务副场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务。根据前述《公司法》第146条第二款的规定,殷光立在这些单位所担任的总经理、监事、常务副场长、副总经理等职务均属违法。
《公司法》第146条第二款规定中,有一个“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限制条件,殷光立所违反的正是这一条。根据这一条款,殷光立的刑期即假释考验期限要到2011年才结束,2016年之后他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也就是说,殷光立假释后的工作履历,从2006年担任蚌埠益兴置业总经理时就已违法。其违法原因,与他所任职企业是国有还是民营没有关系。
那么,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来说,他们在刑满释放后进入国有企业并担任高管是否完全没有障碍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王良其和孔维钊一致认为,根据这一条款,对于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而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来说,他们在刑满释放后,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但是,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之外的其他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或者被判处刑罚者并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均不适用这一条款。
就殷光立而言,他2001年所犯罪名为受贿罪,而且当时他并不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因此不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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