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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说丨病房摄像头不是不能装,只是需尽到告知义务
上海一家医院在病房内安装摄像头,有女患者称就诊过程中被拍下更衣画面,为此终日寝食难安。目前院方已删除相关视频录像,但对于家属提出院方需出具视频不得外流的承诺书的要求,医院方面并未做出回应。(8月14日东方卫视)
医院病房内能不能安装摄像头,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此前就有报道称,南京多家医院诊室、病房装摄像头防小偷,护士和医生感觉“在监督下工作”,患者则担心暴露隐私。各地医院日益重视安保,此类争议或会越来越多发生。
若横向比较,诸如广东、河南、山西等省份都规定,对于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等,摄像头的安装只能是在大堂出入口、电梯、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而不得扩大化延伸到客房、卫生间等关涉公民个人隐私的区域。医院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理应遵循“公共区域能装、隐私区域禁装”的原则。
不过,医院病房内的摄像头安装问题,又有其特殊性所在。一方面,病房是病人睡觉、更衣的场所,确实关涉病患个人隐私权;但另一方面,病房内的摄像头安装,通常又是出于诊疗、监护之需。涉事医院的一位值班医生就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监测病房情况,防止意外发生。这么解释也有一定道理。
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病患的生命健康权,显然重过隐私权。医院病房的摄像头安装既然是出于诊疗服务之需,那么病患的隐私权还真有必要作出适当让渡。这就和到医生看病而病在隐私部位,也不能因隐私之故就放弃治疗一样。在医生面前,病患有时是不得不放弃隐私权的。
只不过,医院在病房内安装摄像头,也有着预先向病患本人或其家属作出明确告知的义务,同时也要让患者有选择权。但是,在此事件中,院方事前不告知,事后才在睡眠呼吸监测室外张贴了“内部设有摄像头”的告示,这也反映了医院在服务理念和内部管理上确实存在欠缺。装了摄像头却不告知,对病患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未给予充分尊重,这才导致了纠纷发生。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病房摄像头不是不能装,但若因此导致患者隐私信息外泄,医院也要做好担责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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