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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女大学生陷传销溺亡案,嫌犯或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2017-08-14 14:0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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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蓉生前照片。

据澎湃新闻报道,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大学生林华蓉7月11日去湖北后,再也回不来了。经家属和警方证实,其死因与陷入传销组织有关。钟祥市公安局提供的一份立案通知书显示,“谢某婷、许某霖、郭某东、卿某崇等人非法拘禁案,我局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侦查。”

一个对生活充满憧憬,乖巧懂事、暑期“只想给家里减轻点负担”的女大学生就这样被传销人员逼迫致死,这再次显露出传销活动的危害之大。

在某种意义上,林华蓉之死类同于不久前判决的害死准大学生徐玉玉的电信诈骗案,甚至比前案更加恶劣。若报道的案情被接下来警方查明的证据证实,对于涉案传销组织和紧逼死者的几名传销人员如何定罪量刑,恐怕是一个看起来简单实则不简单的问题。

据当地警方介绍,林华蓉被骗到钟祥后被传销组织非法拘禁,手机被扣留。从7月12日到8月4日上午,林华蓉被传销组织强迫每天上课,并要求交纳2800元费用,但林一直拒交。8月4日中午,传销组织见林华蓉情绪低落,要求两男两女陪其到外面散心。走到一个小河边时,林华蓉提出需要手机与家里联系遭拒,林遂转身跳向河里。林华蓉跳水后,四名陪同人员并未报警,还是附近群众发现报的案。

根据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对于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刑法只追究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林华蓉陷入的传销组织,其组织、领导人员应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疑。

不仅如此,林华蓉之死虽然与谢某婷、许某霖、郭某东、卿某等人非法拘禁直接相关,但指使这些人控制死者的传销组织的上级组织者、领导者与此同样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林的死亡也要承担责任,而不是与其无关。

也就是说,呈现金字塔形态的传销类犯罪,作为一种组织型的犯罪,其组织者、领导者对其下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负责。所以,除了上述谢某婷等人外,传销组织的相关上级组织、领导人员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下,还要单独承担其下属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且,这两个罪应该并罚,而不是选择其中一个定罪。

而对于谢某婷、许某霖、郭某东、卿某等人而言,如果他们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那就只承担此次林华蓉之死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是在他们的长时间逼迫之下跳河的,这个时候,他们逼迫林华蓉交钱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先行危害行为,因先行危害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先行行为人就有了防止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救助义务。从媒体报道看,谢某婷等人并没有及时实施救助,也没有报警求助。这样一来,谢某婷等人逼迫他人交钱导致其跳河,且又没有实施救助,遂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性质就不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了。

因而,女大学生林华蓉陷传销致死一案,对传销组织和涉案人员的追责不能局限于传销犯罪,结合刑法原理,该追究重罪的要追究重罪,该实行数罪并罚的,要实行数罪并罚。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该对传销活动产生的全部危害行为负责。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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