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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周宁法院判了
规章制度是一个企业的内部“立法”,对企业与员工都至关重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赔偿金并扣发佣金呢?
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诉讼。
2020年8月,郑某入职某房地产置业公司,任置业顾问。2021年7月郑某某在房产销售过程中私自收取客户2800元更名费。
公司认为,郑某私自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准则》,有权予以辞退。
郑某不服,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和其未领取的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共有两个争议焦点
1►
郑某是否能取得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证据显示,郑某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准则》上签字,表明郑某已经知悉相关规定内容。
郑某私自收受客户2800元的更名费,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雇郑某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2►
郑某请求公司支付其未领取佣金是否有依据
本案中,郑某与置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三种不同的佣金计算方式。佣金作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方式未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公司亦未提供由雇员签署的佣金计算方式的依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置业公司提供的招聘人员宣传材料,参考《2020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法院采用兼顾公平的原则,对郑某与公司各自主张的佣金计算方法予以部分采纳,综合计算了郑某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佣金。经计算,公司尚需向郑某支付佣金46473.73元。
综上,周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令置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佣金46473.73元
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该公司已向郑某足额支付了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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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雇的情况屡有发生。从法律角度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劳动纪律。如果员工违反了内部制度并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被解雇的劳动者往往会抗辩称其不存在过错或者过错尚未达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流程,对严重违纪的劳动者进行合法解雇,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佣金作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算方式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且不得随意扣发。
文字:张明卿
原标题:《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开除,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周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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