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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已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刑更15号
罪犯张曙光,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大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经复核,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6月1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张曙光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曙光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文斌
审 判 员 王少波
审 判 员 张学梅
二〇一七 年 七月 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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