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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拟规定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
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次修订,拟明确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抚养、教育的首要责任。对于校园欺凌、午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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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问题:未满八周岁不能独处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人遭受意外伤害,这次修订拟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加强监护人的注意义务。
修订草案规定——
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
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居或者生活无着的,要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由政府进行帮扶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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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学校要公布救助电话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暴力等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遏制校园欺凌问题,这次修订拟明确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
学校应当制定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
学校应当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
教育部门则要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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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托培训:由自治区政府制定办法
如何对未成年人的托管机构、培训机构加强监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鉴于广西各地市的管理情形各异,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的成立、发展情况不一,修订草案只明确了教育、公安、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的监督职责,同时授权自治区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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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应每月联系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为给留守未成年人提供针对性保护,这次修订对留守儿童的父母提出具体要求,提醒他们及时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并尽监护职责。
修订草案规定——
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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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网:不宜信息须提前提示
统计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主要是被动接触网络淫秽色情信息和网络暴力信息:浏览网页时自动跳出的占50%以上,通过搜索引擎主动搜索相关网站的仅占5%。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较大,甚至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修订草案规定——
网络经营者要采取措施,以显著方式进行浏览前提示,禁止在网络或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上恶意披露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浏览前提示的,由网信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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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最高罚两千元
据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吸烟和饮酒的情况不容乐观。目前,国家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没有明确怎么处罚、由谁来处罚。
修订草案规定——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工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提醒
修订草案将在9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二审。
9月3日前,市民可以登录广西人大网(http://www.gx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书面意见寄送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编:530022)。
(原标题为《未满8岁不能独处!广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有意见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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