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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应聘者被忽悠整形、贷款,诈骗升级打击也要“升级”
网络招聘平台为求职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讯息,但也被诈骗分子视为敛财的福地:据澎湃新闻报道,台州一名19岁女孩在网上找到一份某公司前台的工作,面试时对方表示该岗位对外貌要求较高,带着她到一整形医院打玻尿酸,原本说好费用由公司出,但女孩随后发现自己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了1万多元的贷款,目的正是用于整形。而此前,两名男生也经历了同样的招聘骗局。
虽然此事目前警方还在调查过程中,但从已有信息已不难梳理出招聘公司与整形医院的诈骗流程:首先,由招聘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高薪诱惑求职者。一旦求职者前来面试,则以对方需要整形以达到工作要求为名,带其到整形医院整形。再由用人单位与整形医院配合演“双簧”,通过隐瞒和欺骗等手段,诱使求职者稀里糊涂地“被”贷款。最后,招人公司催促求职者尽快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他们的“套路”和设想,求职者一旦签下合同,就会掉进陷阱,不得不背负偿还贷款的义务。可见,让求职者贷款,才是他们的终极目标。
表面上来看,诈骗者们设计的“连环套”不可谓不严密,每一个环节的配合也无明显漏洞,尤其具有迷惑性和震慑性的是,他们通过主动要求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妄图用《劳动法》为诈骗披上合法外衣。对于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均有所欠缺的年轻人来说,一旦自己和“违约”、“欠下巨额贷款不还”等字眼有牵连,确实足以让他们惊出一身冷汗,进而在惶恐失措的情况下掉入诈骗分子的圈套。而诈骗分子之所以敢于挑战法律底线,恐怕也正是利用了年轻求职者这一特点。
然而,再华丽的掩饰也无法改变其诈骗本质。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欺骗求职者,在求职者没有独立思考清楚的情况下诱使其到整形医院消费,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贷款,以各种虚假待遇哄骗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在整个环节中,招聘公司的诈骗行为无处不在。
而最讽刺的是,被诈骗分子视为“保护符”的《合同法》,本身就是鉴定和惩治诈骗行为的利器:《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为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诈骗本就违法,妄图利用《合同法》来掩护自己的诈骗行为,用心更是险恶。台州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诈骗者的“胆量”和“智慧”。
类似的事情未来也许很难杜绝。对付这种“高级”诈骗手段类的社会毒瘤,光靠受害人自己去“领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的依法强势打击,要让诈骗分子们知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追求不法利益,否则必将付出足以让你懊悔终生的代价;妄图利用法律作恶,得到的只能是一个永远记住法律威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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