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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同睡病床婴儿被围栏卡死,围栏空间过大院方被判赔13万
南宁晚报8月9日消息,农某夫妇6个月大的儿子欢欢在某妇幼医院住院时,因病床围栏间距过大被卡住头部窒息死亡,这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医疗事故?农某夫妇、妇幼医院各执一词。农某夫妇将某妇幼医院诉至法院索赔60多万元。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某妇幼医院担责六成,赔偿农某夫妇各项损失13万元。然而,双方均认为对方应负全责,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病床围栏卡死患病婴儿
2015年4月16日,农某夫妇的6个月大的儿子欢欢因气喘、咳嗽等症状到某妇幼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妇幼医院立即安排欢欢住院治疗,安排在儿科,一级护理。
2015年4月19日7时18分,值班护士到病床给欢欢测量各项生命体征值均正常。这时,农某与欢欢一起睡在病床上。7时58分,护士交班时发现农某睡在欢欢的病床上,占了床铺的一大半,欢欢头部卡在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面部皮肤及口唇苍白,鼻梁处、颈部及颈枕可见淤痕,无呼吸反应,无哭声。护士马上叫醒农某,并立即对欢欢进行抢救。10时左右,妇幼医院向农某夫妇发出欢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通知书。
2015年4月22日,农某夫妇按妇幼医院要求,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欢欢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欢欢符合颈部被床栏卡住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患儿父母索赔60万元
因赔偿分歧过大,2016年4月,农某夫妇将妇幼医院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60多万元。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欢欢住院期间头部卡在病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经抢救无效死亡。欢欢是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因此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不是意外事故。
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妇幼医院的医护人员是能按一级护理的要求,做到了1个小时巡视患者一次的护理工作。但妇幼医院安排给欢欢病床存在围栏杆空间过大,栏杆不能拦挡护婴儿的严重安全隐患,妇幼医院应该预见到给婴儿睡这样的病床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因此妇幼医院的过错较大,对此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农某夫妇是欢欢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且农某还睡了大部分病床,将欢欢挤到病床的左边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农某夫妇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按4∶6的比例分担责任为宜。
经依法核算各项损失,2016年6月,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妇幼医院赔偿农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1.6万元的60%即13万元。
二审判医院担责六成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认为对方应负全部责任,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妇幼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专业的医疗护理。欢欢的病情较重且入院时不满一周岁,妇幼医院应以特别谨慎的态度及特别妥当的措施对欢欢进行治疗和护理。但妇幼医院安排欢欢睡的病床围栏空间过大,并不符合婴幼儿的身型及特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事实上欢欢确系因头颈卡在病床的护栏处而窒息身亡,妇幼医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难辞其咎且过错较大。
医院的病床仅限患者使用,而农某与欢欢共卧一张病床休息,违反了医院的规定,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农某作为监护人及陪护人员,没有尽到谨慎的监护及注意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欢欢的身亡令人遗憾,一审法院以客观中立的态度,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妇幼医院承担60%的责任,农某夫妇自负40%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予以维持。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原题为《婴儿被病床围栏卡死 医院要赔13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自行承担四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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